大多數在法庭上離婚的夫婦都是由于情感糾紛或財產糾紛。但最近,長沙開福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不同的案件——趙和孫離婚夫婦,為了兒子的姓上法庭,但也將公安公安局列為被告,起訴其行政違法行為。法院會支持誰呢?深圳離婚律師帶你一起看看這個案例。
案件經過
夫妻同意離婚,前妻私下改姓兒子。
趙和孫都來自長沙。經介紹,他們于2011年登記結婚?;楹?,由于性格不和,僅一年多,他們的婚姻關系就破裂了。當時,孫已經懷孕7個多月了。根據法律規定,該男子在懷孕期間不能提出離婚,但由于孫也堅持離婚,他們于2013年2月簽署了離婚協議。兩個月后,孫生下了一個兒子。
雖然已經離婚,但孫考慮到兒子是趙,趙也承諾按月承擔贍養費,所以孫決定讓兒子隨父親姓,命名趙樂。
離婚后不久,趙組建了一個新家庭,很快又成為了父親。之后,趙減少了陪兒子趙樂的次數,甚至不能按時支付每月的撫養費。
離婚后,他不僅沒有支付贍養費,而且也沒有履行任何做父親的義務,所以我們也提起了訴訟。孫說,2016年7月,她找到了一家公安局的一家街道警察局,并向兒子提交了改名的申請。
派出所受理后,報分局。2016年8月5日,經分局批準,派出所正式更名為趙樂。
后來,孫某干脆不讓趙某探望兒子,兩人的關系越來越僵化。為此,孫某起訴趙某不按時支付撫養費,趙某也起訴孫某不要探望。
2018年6月,趙整理起訴材料,在派出所獲取兒童信息時,發現兒子趙樂兩年前變成了孫樂。憤怒之下,他不僅要求法院恢復兒子的原姓,還起訴了一家公安局。
他以為兒子改姓貓膩,就起訴了公安局。
趙某不知道,孫某是如何通過公安局的材料審核,成功改名兒子的?
我在改名前給趙發了一條信息,征求了他的意見。他沒有回復我,我認為他是默認的。孫說,由于兒子的名字需要趙一起簽署申請,留下手印,她擔心趙不會合作,悄悄找人按趙的手印,然后簽了趙的名字。
當時,派出所收到申請材料后,特別派警察與孫交談并記錄,但她故意隱瞞了情況。派出所看到她提交的材料和文件齊全,也認為兩人溝通良好,向公安局報告,批準后,同意將趙樂改為孫樂。
法院判決
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最終認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對子女姓名有平等權利。因此,當任何一方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時,都應征得對方的同意。因此,在本案中,趙對趙樂的監護權沒有被人民法院取消,其監護權也沒有因離婚而被取消。孫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應當與趙協商一致,雙方應當簽字申請。孫隱瞞有關情況,趙未當場簽字的,公安局作出將趙樂戶籍變更為孫樂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同時,公安局將趙樂更名為孫樂是違法的。
法律解釋
離婚后不得擅自改變未成年子女姓氏。
如果其中一方想在離婚后改姓未成年子女,誰需要同意或通過哪些程序?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絕支付子女撫養費。父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者繼父姓氏引起爭議的,責令恢復原姓氏。
2002年,《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的批復》明確規定,一方未經協商或者協商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變更子女姓名的,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離婚協議不成的,由公安機關恢復。
根據最高法《關于變更子女姓氏的答復》的有關精神,離婚方未經協商或者協商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變更子女姓名的,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離婚協商不成的,由公安機關恢復。
夫妻離婚后,除父母必須到場外,還應提供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出生醫療證明和申請報告。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18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也就是說,成年后改名的,可以自己申請,不經父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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