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內出軌,離婚三個月后,和別人生下了兒子,原配偶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金嗎?
張虎(男)與張穎自由戀愛3年,2013年3月登記結婚,2014年10月生子。張虎認為,張穎生完孩子后,不做家務,不履行妻子的義務,不孝順,從不生病,虐待兒子。張穎違反婚姻法,不尊重丈夫,不與丈夫過夫妻生活,不尊重家庭成員。
張英辯稱,張虎在婚姻中作弊,在婚姻關系中與他人保持性關系,導致夫妻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大。2015年7月,張虎提出與張虎分居,直到2017年5月8日,張穎才提出離婚。同年8月,法院判決離婚。11月,離婚不到三個月,張虎和她生下了兒子。
2018年1月,張英阿星法院起訴張虎賠償精神損害5萬元,理由是離婚后的損害責任糾紛。提供的證據有:張英與張虎的離婚證明;張虎與魯的結婚證;市人民醫院男嬰出生證明(張虎認為男嬰是魯的兒子);居民登記簿等。
根據男嬰出生日期,張虎與魯某在婚姻關系中有婚外情,要求張虎賠償5萬元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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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誠和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重老人,愛年輕人,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和家庭關系。離婚后,張發現張虎在原婚姻關系中作弊。離婚三個月后,張虎和他生了一個兒子,不僅破壞了夫妻關系,而且傷害了無辜的孩子;破壞社會氛圍是法律禁止的,也造成了精神損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權行為的后果;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和被起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因此,張英要求張虎賠償精神損害5萬元。
夫妻關系不好并不是與其他異性發生關系的原因。與其他異性發生關系,違夫妻忠誠義務,加快夫妻關系破裂,對對方造成一定損害,對解除婚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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