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家暴法征求意見過程中,有專家認為,應將性暴力和同居暴力納入反家暴法,設立庇護所保護婦女兒童,最后明確牽頭機構,增加經費。深圳專業婚姻律師今天來為您介紹相關情況。
一、建議對于性暴力、同居法律關系入法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協會會長李明順教授指出,現行的反家庭暴力法還存在許多不足。 首先,家庭暴力的定義應包括最重要的身體、精神和性暴力,而現行的《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不包括性暴力。 這對反家庭暴力行為非常不利。
上海源眾性別教育發展研究中心李瑩主任進行介紹,目前我國家暴中性家庭暴力的比例是13.8%,為有效提高處置家庭中的性暴力行為問題,應將性暴力納入反家暴法的定義。
李明順還認為,在家庭成員的范圍內,應該加入同居,因為同居實際上具有一系列相同的婚姻關系特征。 “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家庭法,而是社會法。它不一定以傳統的”家庭成員“為基礎。” 李明順教授說。 在草案的擬議修正案中,他認為,家庭暴力問題應包括扶養關系、同居者等。 對于《家庭暴力法》所涵蓋的國家,專家還建議將關系、同居或前配偶或伴侶之間的暴力視為家庭暴力。
另外,李明順教授強調,在目前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最不合理的之一就是人身安全保護決定必須附帶其他訴訟,不能作為獨立案件使用。李教授說: “‘如果你不提起訴訟,你將不得不取消人身安全裁決’的條款必須刪除,人身安全裁決應該作為一種獨立的方法來解決家庭暴力。”。
李英律師對此表示贊同,并指出,這三個意見已寫入民事修改意見書案:我們必須堅持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員的定義。 如果不解決這一定義,可能的立法價值將大大降低。 人身安全保護裁決也必須獨立于其他從屬程序。 將性暴力納入家庭暴力和獨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可能性是我們最重要和最緊迫的兩項修正案。"
二、這個庇護所是支持平民的,包括目睹過它的兒童
草案第十八條規定,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指定收容所,為暫時無法回家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臨時房屋和短期生活救助。
在庇護所問題上,中國公安大學的榮偉毅談到一些庇護所門少的現象時說,“你必須出具證明,證明你是當地的戶口,入學門檻太高。” 上海的第一個庇護所,上海西三旗,最初是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的臨時庇護所,但由于它位于社區活動的中心,它成了旅游目的地。
在避難所問題上,上海元中性別發展中心主任李英建議,不僅政府部門要建立避難所,企事業單位也要建立避難所。因為庇護不僅關注受害者,也關注兒童。庇護所不僅提供臨時房屋和短期物資,還需要心理、醫療、法律和其他服務。
你越接近人民越好。如果有農村,往往離縣城幾十公里。一旦家暴發生在半夜,沒有交通工具,避難所就要更接地氣。當曹誠律師談到避難所時,他認為警察宿舍是最需要的,也是最能保護受害者的。不考慮吃飯的成本、安全和方便,他覺得這個地方的提供者應該落在公安局頭上,只要適當增加一些辦事處和金融機構配合,提前介入。
另一個問題引起與會人員進行熱烈討論的修改自己意見是《反家庭網絡暴力法(征求意見稿)》中,對受家暴兒童、包括我們目睹家暴兒童的保護工作力度發展不夠。
“反家庭暴力法的確側重于保護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但沒有保護目擊兒童。我們在案例修改意見中也提到了更加完善、更加詳細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具體保護機制。包括增加國家監護制度,或暫行監護制度。”李英總結道。
此外,針對家庭暴力舉證難的問題,在《反家庭暴力法民事修正案(征求意見稿)》中,提出了舉證責任轉嫁、增加未成年子女證言可信度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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