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是指一國根據國內立法或國際條約審理涉外離婚案件的權利和范圍。然而,由于各國立法基礎的不同,兩個或多個國家對同一涉外離婚案件具有管轄權或拒絕管轄權是比較容易的。導致國家間管轄權沖突。具體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呢?深圳資深離婚律師都給總結出來了:
一、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的確定原則和標準
(一)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的確定原則
各國在確定企業涉外離婚訴訟案件管轄權所采取的原則要求不盡相同,但主要有通過以下四種管轄原則:
1、屬人管轄原則
屬人管轄原則是指一國對其具有發展本國國籍的公民享有管轄權,以國籍為主。該原則進行一定程度上我們能夠有效維護自己本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但是也存在需要一定的弊端:從涉外離婚案件本身來講,僅僅只有依靠屬人管轄原則,而不從案件的實質就是解決這些問題,不利于社會糾紛的解決,甚至出現難以得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國際貿易關系的角度分析來看,屬人管轄原則在會計處理案件的過程以及可能會給外國人造成歧視,不利于中國國際合作關系的友好往來。
2、屬地管轄原則
屬地管轄權原則是國家領土主權在管轄權中的體現,對領土范圍內的一切事物和每一個人都具有管轄權。地域管轄權原則一般是根據居住地、慣常居住地等確定案件的管轄權。
3、專屬管轄原則
專屬管轄權原則是指一國法律規定某一特定爭議案件只能由本國法院管轄。然而,由于各國法律、法規的不同,容易引起管轄權沖突,從而導致判決不能得到外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不僅當事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而且影響了國家的司法權威。
4、協議管轄原則
協議管轄又稱約定管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在涉外爭議案件中,當事人通過協商確定一個國家法院的管轄權,它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可以有效地避免管轄權的沖突,但一些國家對協議管轄也有限制性的法律規定。
(二)涉外離婚訴訟案件管轄權進行確定的標準
由于不同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制度不同,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原則主要包括個人管轄、領土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但各國對涉外離婚訴訟管轄權的具體認定標準主要包括國籍、住所、經常居住地等。
通過當事人的國籍來確定一國對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可以有效實現利用本國法律對本國公民提供有效救濟渠道,以及強有力的后盾支撐,賦予其更多的選擇余地,也正是由于選擇的余地較多,更容易引發管轄權沖突。為此,一些國家確定以國籍作為管轄權的標準的同時,還采取以住所或慣常居所為標準確定其管轄權。
在涉及外國事務的離婚案件中,住所與當事人關系最密切的,個人建立住所并居住在一定地點,享有該地法律保護的權利,也應當在遵守土地法律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義務。雖然居住地法院的管轄權有利于當事方參與訴訟程序,并減少不必要的訴訟費用,但往往造成管轄權難以確定的情況,因為各國法律對居住地有不同的規定。
慣常居所最早于1954年《民事程序公約》中將慣常居所作為重要連接點,之后在海牙條約中開始被逐漸使用。它強調在當事人客觀居住的事實,其出現是為了彌補國籍與住所標準存在的不足,但是由于慣常居所的確定簡單、便捷,也容易引起管轄權沖突。
二、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產生沖突的原因及表現
(一)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沖突的原因
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產生沖突的原因多種多樣,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維護我們國家經濟主權問題導致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沖突
一個國家的管轄權是國家主權在司法領域的延伸。涉外離婚案件因雙方當事人或婚姻、財產的涉外性質,往往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管轄權。由于管轄權的行使關系到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法律適用、案件審理的結果和國內當事人的權益,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和國內法律權威,各國通常以國家主權為由來爭取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因而容易發生管轄權沖突。
2、混合管轄模式的規定導致了管轄沖突
由于國情、文化背景和社會習俗的不同,立法依據也不同,各國在確定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時,往往采取混合管轄模式,以利于在各個方面保護國家公民的合法權益。然而,這種管轄模式可能導致國家之間在根據本國法律確立的管轄權方面發生沖突。
3、涉外離婚案件當事人出于利益的考慮選擇管轄法院,導致管轄權沖突
各國立法技術基礎的不同企業直接影響導致的就是一個國家相關法律管理制度大相徑庭,涉外離婚法律法規規定更是如此,主要問題體現在教學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方面。形式要件主要因素包括離婚的程序性問題,例如協議離婚、訴訟離婚等,一些其他國家發展只能通過人民法院訴訟才能解除婚姻家庭關系,而在目前我國政府可以同時通過當事人雙方協議離婚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而實質要件主要原因包括離婚需要不斷滿足的條件,我國以夫妻感情破裂作為解除婚姻關系的必要條件,而一些發達國家提供依據分居時間的長短來確定是否存在可以解除婚姻關系。面對各種不同地區國家根據不同的離婚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往往會選擇有利于己方的法院提起訴訟,從而能夠形成管轄權沖突。
(二)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沖突的履行
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沖突一般是消極的和積極的。消極沖突是指涉外離婚案件涉及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拒絕或排除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致使當事人無法及時獲得司法救濟渠道的情形。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權益。積極沖突是指涉外離婚案件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涉及離婚的兩個請求權管轄權。平行管轄權是積極沖突的一種常見表現形式,對離婚案件的管轄權行駛時不排除或否認其他國家的管轄權。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導致平行訴訟,即在涉外離婚案件中,根據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雙方當事人在國家有關法律的適用中最有利于自己的國家法院訴訟。平行管轄一方面有利于國家利益和國家公民的逐步保護,另一方面,平行訴訟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浪費了各國的司法資源,形成了多重判決的局面,不利于判決的有效執行。最后,當事人的權益將得不到有效保護。四、隨著我國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規定的日益國際化,國家間的人際交往日益密切,人們的觀念也隨之發生變化。隨著涉外婚姻的增多,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越來越受到各國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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