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有一段涉外婚姻且過不下去想離婚的時候,首先要了解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的事項,以方便去相應的法院提起訴訟離婚。深圳資深離婚律師整理了相關內容,供你參考。
涉外離婚案件原則上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理論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7條:基層社會人民對于法院進行管轄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進行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質量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第4條:婚姻、繼承、家庭、物業信息服務、人身損害賠償、名譽權、交通工程事故、勞動合同爭議等案件,以及社會群體性糾紛等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涉外離婚案件的地域管轄權
在司法社會實踐中,因涉外離婚案件的情形進行比較分析復雜,在確定管轄法院時需要我們考慮夫妻關系雙方國籍、居住國、婚姻締結地等多重影響因素。鑒于此,筆者以上述問題分類為依據學生分別研究探討涉外離婚案件中的地域管轄。
1.雙方均為分析中國居民,且居住地在國外。
(1)雙方一人居住在國外,一人居住在國內的,不論哪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法律理論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進行關于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5條:中國社會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我國國內,不論哪一發展方向以及人民通過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就是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2)如雙方均在境外居住,首先需要確定雙方是否在境外居住。不住所地,由原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在境外的,應當進一步區分結婚地點。但是,我國法院受理離婚案件的前提是和解國法院不能以離婚訴訟必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或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第十六條規定,中國公民在國外但未定居的,其中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由原告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的居住地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3條: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英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進行關于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4條: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英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發展提出我國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一個居住地人民需要法院管轄。
2.一方為中國居民,一方為外籍專業人士需要通過訴訟離婚的,原則上應適用“原告就被告”之一般具有地域管轄的原則。但若一方存在一些居住以及國外的情形時,則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對于法院可以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環境的人可以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配偶雙方均為外國人,需要提出離婚的,原則上應當明確區分配偶一方或者雙方是否在中國有慣常居住地,配偶雙方或者被告一方只有一方在中國有慣常居住地的,由被告慣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原告一方只有一方在中國有慣常居住地的,可以由原告慣常居住地法院管轄。然而,在離婚案件中,如果被告辯稱案件應由更方便的外國法院管轄,或者如果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原則上將作出不利于原告的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53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涉外民事案件同時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告知他們可以將案件提交更方便的外國法院:被告提出相關案件應有更方便外國人民法院管轄的請求,或者學生提出自己管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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