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傳統風俗的影響,現在很多地方結婚時還只是舉辦婚禮,而不登記領結婚證。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兩個人的婚姻走到了盡頭,想離婚的話,應該如何辦理呢?深圳專業婚姻律師對此進行解讀。
夫妻成親應該親自到民政局請求成親掛號,未辦理成親掛號的,應該補辦掛號,補辦成親掛號以后,若兩邊和談離婚,能夠到民政局請求辦理離婚掛號。始終配合生存但未補辦成親掛號的,提起訴訟請求離婚的,法院會差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要求起訴的,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請求成親的男女兩邊應該親自到婚姻掛號構造請求成親掛號。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說明(一)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要求解除同居瓜葛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曾經受理的,裁定采納告狀。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說明(一)第六條:男女兩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劃定補辦成親掛號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說明(一)第七條未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劃定辦理成親掛號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掛號治理條例》頒布施行曩昔,男女兩邊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掛號治理條例》頒布施行當前,男女兩邊吻合成親本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離婚中可能會遇到種種情形,有時會比擬龐雜,使得全部離婚過程并不順利。離婚是一件人生中的大事,需要慎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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