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結束后,保單總是很難分割。財險屬于消費型,因為相對簡單,但是壽險就復雜多了。離婚糾紛中如何處理壽險保單比較劃算?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保險費的,壽險保單的現金價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保險費是用夫妻個人財產支付的,保單的現金價值(也稱“終止現金價值”或“退保價值”)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深圳專業婚姻律師浸提專門就這一問題探討。
一、如何進行判定一份保單是否可以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很容易看出扣減的來源,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婚前移交的,就必須分割。要處理保單,首先要分析確定企業財產分割的時點和保險公司利益問題發生的時點,比如婚前一方可以購買的保險,受益人也為本人自己的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享受社會保險市場利益應屬于我國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若離婚時做財產分割,保險經濟利益則應歸屬于受益人。若婚前就保單有財產公證的話,則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二、夫妻共同共有的保險該如何分?
這個社會問題研究確實困擾著許多人,我們總結了最為常見的兩種不同處理方式方法。
方法1: 現金分成,夫妻各分50%
辦理退保,即與保險公司提前解除保險合同關系,在退保成功后,保險公司將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雙方各占50%。 但在退保時,保險公司會扣除一部分費用,特別是時間很短的長期保險,退保返還的現金價值可能沒有多交保險費,夫妻雙方都有損失。
此方法雖簡單,但不可以提倡,因為學生年齡變大等原因,退保后再各自進行投保,要想企業獲得具有相同的保障資金額度可能要付出高10%-20%,甚至一個更高的保費。
方法2:變更以及投保人,把保單轉讓給被保險人
人壽保險是指特定人的身體、人壽保險,具有個人依賴性,即使離婚后,只要正常支付,保險單仍然有效,而保險單的保險利益也屬于保險人。
各家保險企業公司發展都有保單變更管理服務,可根據家庭和保險的具體實際情況,通過數據進行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的變更來延續社會保障。
但是我們最為經濟劃算的方式,則是通過更換投保人,把保單轉給被保險人。但轉讓后,擁有一個保單的一方企業應該將保險公司現金使用價值的50%支付給另一方。
至于受益人,如果企業尚未指定,離婚后,夫妻雙方之間通過第一時間順序繼承人的關系就自動解除。而如果受益人被指定了,也可以有效進行設計更改。
知識鏈接:
財產分為兩大類:不動產和動產(指土地及其附著物)和動產。 保險單屬于動產的范疇。 保險單項下的財產權利包括保險單中規定的保險費和保險利益。
根據研究我國企業目前的法律制度規定,保單所載明的受益人對保險金的權利是預期的、不確定的,保險金能否發展成為受益人的既得權益,取決于保單是否能夠持續進行有效或受益人是否需要變更等各種影響因素,因此,深圳專業婚姻律師表示夫妻離異時,部分市場預期社會利益問題不能劃分為夫妻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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