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患有精神疾病,但并不特別嚴重,沒有癲癇發作,與正常人沒有區別。一年前,通過介紹,隱瞞病情的詹某和劉結婚了。婚后不久,陳某精神病復發數月,劉某向法院提出離婚要求。陳某的父母作為女兒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對女兒的離婚沒有任何意見,但聲稱離婚后,劉仍有贍養女兒的義務,應該每月支付撫養費。深圳專業婚姻律師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內容。
本案審理過程中,離婚后患有精神疾病的陳某應由誰撫養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是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如果存在離婚期間夫妻一方應由另一方贍養的法定情形,則贍養義務應持續至法定情形消失。
因此,劉應該繼續支持。第二種意見認為,陳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對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贍養義務,不因子女結婚而終止,但在子女離婚后,父母應繼續承擔贍養義務。
筆者批準第二種看法,理由如下:首先,夫妻之間的贍養義務是以婚姻關系的生存為基礎的。如果夫妻一方生活有困難,另一方應承擔的不是贍養義務,而是幫助義務。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有相互扶持的義務。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需要撫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除了贍養義務之外,配偶雙方在離婚時還有協助義務,如果其中一方處境困難,另一方應利用其個人財產,例如住房給予適當的協助。不難看出,贍養義務和幫助義務的分界線是在離婚時,換言之,贍養義務是以婚姻關系存續為前提,一旦離婚,贍養義務終止,轉化為幫助義務。
在這種情況下,陳某失去了工作能力,沒有收入來源,劉應該給予經濟上的幫助。雖然經濟援助是暫時的,但維修義務是持續的,甚至是終身的。劉與陳的婚姻只持續了1年,陳的病與劉沒有關系,如果你想讓劉為這1年的婚姻承擔一生的贍養負擔,顯然是不合理的。
夫妻離婚后,兒子因為車禍身亡,肇事方賠償以及死者及其家屬6萬元錢。未和孩子可以一起學習生活的一方在索要賠償金無果,將對方告上了一個法庭。日前,沭陽縣人民對于法院進行判決認為被告李某給付原告趙某2、5萬余元。
李某與趙某因夫妻之間感情關系破裂于2004年5月12日經中國法院進行調解解決離婚,4歲的兒子李甲隨男方李某生活,女方趙某按月給付李某子女社會撫養費。2005年2月27日,李甲被他人安全駕駛的農用三輪車撞傷,后經搶救治療無效而死亡。
此次調查事故經交警管理部門信息處理,李某與肇事方達成國家賠償標準協議,肇事方給付導致死亡賠償金、安葬費等共計6萬元。趙某得知李某領取了經濟賠償金后,找李某協商制度分割以及賠償款,但李某以兒子李甲沒有隨趙某生活,因而趙某不是一個死者及其家屬,無權使用要求企業分割技術作為對死者家屬提供補助的死亡風險補償金為由而予以明確拒絕。趙某多次通過索要未果后,于2005年4月15日將李某起訴到法院。
沭陽縣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死亡賠償金具有對死者近親屬的撫慰和經濟補償作用,作為死者李甲的母親,趙某應得到賠償金的一半。法院在扣除喪葬費、搶救醫療費后,判決李某給付趙某款2、5萬余元。
父母已長大成人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他們仍有贍養的義務,而且這種贍養義務并不隨著子女的結婚而結束。父母對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贍養義務是基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只要這種關系存在,贍養他們的義務就必然繼續。
當然,當孩子和別人結婚,配偶的撫養義務和父母的撫養義務重疊時,父母對孩子的撫養可能處于休眠狀態。但這并不意味著父母的撫養義務終止,也不妨礙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就本案而言,雖然陳某父母對女兒負有撫養義務,但不應在裁判文書中判決,因為這屬于另一種法律關系,只能通過協商或訴訟解決。
深圳專業婚姻律師認為,本案中,法院只需要判決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即可。之后,如果陳某生活困難,或者父母無力贍養,那就是社會問題,要啟動社會救助機制,通過社會的共同關愛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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