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條件太苛刻了。也就是說,一方在生活中必須有困難,需要另一方的幫助,而另一方可以提供適當的幫助。兩者都是不可或缺的。一方因失業等暫時性生活困難而有能力工作,另一方有能力提供短期或一次性經濟援助。深圳專業婚姻律師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結婚多年,如果一方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其他原因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而且沒有生計來源,有能力這樣做的另一方應在生活中給予適當的援助。經濟援助的適用條件苛刻,適合立法時的經濟環境。
事實上,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本文從客觀經濟形勢和人民生活水平出發,未能適應當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新形勢下“生活困難”的界定,使我國大部分地區的生活困難制度失去了客觀條件和基礎。
目前的“求助”所要解決的生活困難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即指的是離婚時已經存在的困難,而不是離婚后出現的困難。立法只關注離婚中的困難,排除了離婚后可預見的困難,導致部分夫妻的合理利益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
離婚糾紛或訴訟,短則一兩個月,長則半年。與此同時,如果出現財政困難,可以通過收取維護費來解決。所謂的“離婚時”太短暫,太倉促。如果當事人生活有困難,應該說離婚后見面的可能性比較大。
如果辭職照顧家庭的配偶,離婚后沒有經濟來源;因撫養幼兒不能參加專業勞動的;因為家里有老人或者病人需要照顧,沒有時間工作,等等?,F行規定只關注了當事人離婚時的情況,忽略了離婚后可能遇到的困難,甚至排除了離婚時可以預見的困難,以至于很多當事人沒有資格適用這一規定。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背離了其初衷。二○○一年修改婚姻法時,建立了新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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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偶與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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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按蜻z棄家庭成員。
該制度是我國立法保護離婚當事人弱勢一方的重要舉措,這種變革或轉型是向前邁出的重要一步。該制度的建立,使無罪一方在離婚時能夠獲得物質補償,充分體現了婚姻法對受害一方的關懷和保護,具有彌補精神損害、安撫受害一方和制裁錯誤一方的三重功能。然而,在立法技術和立法價值方面還存在許多爭議。
中國法學會對2003年婚姻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跟蹤分析,調查給出了一組數據。這個數字是這樣的: 在哈爾濱的100個二審離婚案件中,雖然有24個案件提出了損害賠償,但是沒有一個案件因為證據問題而得到賠償。
在廈門的400起離婚案件中,只有4起獲得了損害賠償,其中包括一起。另據統計,2001年5月至2002年5月,北京市懷柔區共受理離婚案件675件,結案417件,占離婚案件總數的61、18% ,其中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257件,但只有3件得到支持,占1、17% 。
北京其他城市法院的案件迄今為止很少,其中一些案件實際上不是通過判決而是通過錯誤當事人的志愿賠償得到賠償,此外,法院是通過確定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協議的有效性而不是通過其裁決來做到這一點的。從2004年7月至2006年11月,提交人代理了100多起離婚案件,其中只有8起提出了離婚損害賠償,法院沒有一起案件得到支持。
總之,深圳專業婚姻律師認為,由于目前我國企業現行《婚姻法》確定的離婚救濟措施存在著一個這樣可以那樣的缺陷和不足使我國社會現有的離婚救濟制度未能得到充分發展發揮重要作用,離婚糾紛中受害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未能因此我們獲得學生充分的保障,立法者的初衷未能真正能夠實現。離婚損害國家賠償責任制度設計應當被夫妻離婚后撫養及其他有效的離婚救濟制度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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