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那個月,丈夫借了很多債
丈夫在離婚當月借了很多錢,法院認定是個人債務,不需要妻子一起償還。今天,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判決黃償還苗借款35萬元,駁回了苗妻子李共同償還的訴訟請求。
2011年5月3日至27日,黃向苗借款35萬元,貸款期限為一個月。同年5月31日,黃與妻子李簽訂離婚協議,同意由于黃賭博,雙方自愿離婚,黃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欠下的債務由黃償還。同年12月29日,黃因收集他人賭博獲利,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由于黃未能償還貸款,苗提起訴訟,要求黃和李共同償還貸款35萬元。李認為債務不存在,黃最近沒有購買房地產、汽車等大量物品,不需要借錢。苗只出示借據,沒有轉賬憑證、取款憑證等證據證明,這是不合理的。黃長期賭博,李不知道有貸款。
深圳市離婚訴訟律師說個人債務不需要共同償還
繆與黃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黃應及時還款。雖然貸款發生在黃與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在本案貸款發生當月,兩人辦理了離婚手續,雙方離婚時未涉及本案債務。此外,黃因賭博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黃的貸款用于兩被告家庭的共同生活,經營覆蓋面較小。繆還確認,在起訴前不認識黃的妻子李,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黃向繆借款用于夫妻家庭的共同生活和經營。因此,應確定黃的債務屬于他的個人債務,應由他個人償還,與李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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