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原告與被告解除婚約,要求返還彩禮。
2013年農歷二月,原告張的兒子張某某和被告李的女兒李某某通過村媒介紹訂婚。根據當地農村訂婚習俗,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2100元的訂婚款(兩次見面的錢)、3萬元的彩禮和幾份煙酒禮品。之后,原告張某某和被告李某某因性格不合而不斷解除婚約。現在雙方因返還彩禮而發生婚約財產糾紛,原告向法院要求被告返還婚約財產。
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支付的彩禮。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要求按照當地習俗返還彩禮的,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予以支持。經法院核實,原告共支付被告42100元,包括兩次會議12100元,彩禮3萬元。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上述款項42100元。由于上述會議款12100元和煙酒食品屬于贈與性質,法院不支持這部分款項和財產的返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彩禮3萬元。
律師說:婚姻財產糾紛主體如何確定返還依據的法律關系?
確定婚姻財產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不僅要考慮婚姻問題,還要考慮財產所有權。由于訂婚男女一般經濟不獨立,經濟基礎差,男方支付的財產主要來自家庭共同財產,收件人除個人使用的物品外,并不完全由訂婚女主人個人控制。因此,婚姻引起的財產糾紛不僅涉及訂婚雙方的個人利益,還涉及雙方父母的合法權益。在婚姻財產糾紛訴訟中,當事人享有返還不當得利的請求權,只有獲得財產利益的人才有權要求。因此,除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所有財產均來自個人財產外,訂立婚姻的男女及其父母應列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從民法的角度來看,贈與是指贈與人免費將財產給予受贈人,受贈人免費取得贈與所有權的行為,具有免費、單一的特點。這種因婚禮贈送彩禮的行為是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有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有條件的贈與。只有雙方建立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彩禮才會從一方交付給另一方,即贈與。隨著男女雙方婚姻合同的終止,建立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的可能性消失。贈與彩禮的原因屬于消除。換句話說,受贈人在婚約終止后失去了繼續占有彩禮的法律原因。由于婚約終止后彩禮繼續由受贈人占有的法律依據消失,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則將財產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是公平合理的。因此,婚約終止后,受贈人應當將彩禮返還給贈與人。如果受贈人拒絕返還,繼續占有彩禮,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深圳婚姻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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