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離婚時,男方隱瞞結婚期間所購房產。
原為夫妻的孫某和李某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簽訂協議:孫小某離婚后的兒子由女方撫養,孫某定期支付李某撫養費和教育費;房子里的現有住房和所有物品歸女方所有;現金、存款上雙方沒有共有財產,離異時互不干涉,無需再分割;男方經營公司、所有車輛等財產,離婚后歸男方所有。2014年,李某作為孫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據《離婚協議》向孫某支付撫養費,發現孫某現居住是其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孫某在離婚時隱瞞了自己的事實。所以李某因此而訴至法院,要求判決涉案房屋全部歸自己所有。
被告人孫某爭辯說,李某的起訴期限早已有兩年多,且當時雙方因感情不合,自2001年起已開始分居。涉及的房屋在分居期間完全用個人財產購買,應屬個人財產。與此同時,離婚協議中的公房已在離婚時獲得了全部產權,而現在的房子相對于公房來說,離婚時價值更低,并且購買了這套房子,所以對于這套房子完全沒有隱藏的動機和必要。再者,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離婚后歸男方所有,如汽車等財產”,自己現在的住房屬于個人財產,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訴訟請求。
二、法院判決:婚姻存續期間,應當將財產分割。
北京X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房屋系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將其分割,判決房屋歸孫某,并賠償孫某一百多萬元。宣判后,孫某、李某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北京市一中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沒有不當之處,最終駁回了兩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三、律師主張:離婚后對一方隱瞞的財產,可以提出訴訟要求分割。
離異雙方似乎總是把感情上的不愉快轉變為對共有財產的猶豫不決。為此,法院在審理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案件時,公平分割雙方共同財產,無疑可以更好地緩和雙方因離婚而產生的不愉快情緒,促進雙方和睦相處。調解涉嫌隱瞞夫妻共同財產案件時,明察秋毫,既是對失信方的懲罰,也是對對方合法權益的維護,無疑對社會的安定和諧有著莫大的促進作用。
婚姻家庭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在離婚時,一方隱瞞、轉移、變賣、破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對隱藏、轉移、變賣、一方破壞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離婚,如果對方發現有以上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此案中,盡管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男方經營公司,擁有全部汽車等財產,離婚后屬于男方”,但是根據常識,在房產價值遠遠大于汽車,用“等”字覆蓋房屋,違反常理,因此,該房屋為夫妻雙方在結婚期間購買,屬雙方共有財產。就孫某提起的李某訴訟已經超過時效的上訴理由,由于孫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李某在時效終止前已知道該套房子的存在,因此李某表示其作為孫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2014年起訴孫某給付撫養費的案件中了解到有該房的原因比較合理。
本案件在案證據能證明孫某現居住的房屋是其與李某結婚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且其主張購買該房屋已告知李某缺乏證據支持,因此法院認定原告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并對其進行分割。與此同時,對于隱匿財產的比例問題,需要法院根據過錯大小、具體案情等綜合認定,因此在本案中,李某以孫某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存在錯誤為由,要求原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為了分拆房子,法庭根據李某提出的市場價格和周邊地區房屋的市價,酌情確定房屋的市價。與此同時,法庭結合孫某隱匿財產的過錯,涉案房屋登記在孫某名下,判決房屋歸孫某所有,孫某給付李某折價100多萬元,屬正當理由。深圳婚姻離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