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原告王和被告崔于2019年2月20日同意離婚并辦理登記手續。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一處房產歸崔所有,崔分期支付原告8萬元,每月15日前支付1500元。離婚后,被告共支付原告2800元。為了要求上述款項,原告王將被告崔告訴法院。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王與崔簽訂的離婚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圖,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雙方應當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離婚協議明確規定財產歸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8萬元,分期支付,每月15日前支付1500元。被告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款項。雙方于2019年9月27日離婚,被告應從2019年10月起按月1500元分期支付上述款項,至法院2021年4月16日立案之日起共支付19個月,計算28500元。因為被告已經支付了2800元,應該扣除,所以被告可以在本案中支付原告25700元。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一些訴訟請求。原告的其他要求,由于未達到履行期限,本案不予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一千零七十六條、一千零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輯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判決如下:
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告崔某向原告王某支付了25700元的欠款。
深圳離婚咨詢律師說法
在本案中,當原被告之間的離婚登記時,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根據協議,被告支付款項的義務一直持續到民法典實施后,民法典應在法律依據上適用。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其他金錢債務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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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雙方應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破壞生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說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達成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應當依法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輯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第二款: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和債務處理的規定,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深圳離婚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