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原告和被告于2003年登記結婚,雙方再婚,婚后無子女。
婚后雙方因瑣事情感失和,2013年發生沖突,2014年分居。
2014年3月,原告起訴被告離婚,法院駁回后,雙方關系沒有改善。
2015年1月,原告再次起訴法院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被告認為夫妻關系沒有破裂。他不同意離婚。
原告說,被告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賬戶中有共同存款,并提交了存款和提款憑證。轉賬憑證作為證據。被告說,這筆錢來自婚前房屋拆遷補償和養老金,大約是剩下的一半,并提交了賬戶記錄、判決、案件收據和其他證據。
被告說,原告名下有共同存款,并要求依法分割。原告不承認這一點。在一審中,中國工商銀行尾號為2014年以來賬戶的交易細節,顯示2014年12月21日賬戶余額為200元。在二審中,被告的申請,法院從2012年中國工商銀行賬戶開戶后轉移了原告的銀行流量細節,顯示原告在2013年通過ATM轉賬和卡取將賬戶中的1.95萬元轉移到外人雷的名下。被告認為該存款是其婚前房屋租賃收入,應歸雙方共同所有,原告在離婚前轉移了該夫婦的共同存款。原告提出該存款是其酒店收入的收入,并開始說該存款已用于共同費用,然后也被稱為償還其侄女的貸款,但原告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主張。此外,原告同意在審判中以自己的名義擁有,其他存款由被告支付10萬元,然后原告不同意支付。
裁判結果。
1.允許原告與被告離婚;
2.中國工商銀行賬戶中的存款歸被告所有;
3.原告名下的存款歸原告所有,原告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被告12萬元。
典型意義
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者離婚訴訟前隱瞞、轉讓、出售、破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試圖占有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爭議焦點。
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原告是否轉讓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如何分割夫妻名義的存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有平等處理共同所有財產的權利。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瞞、轉讓、出售、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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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雙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結合相關證據,被告婚前房屋拆遷資金轉換的存款應歸被告個人所有,被告婚后所得的養老保險金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原告名下的存款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2013年,原告通過ATM轉賬和卡取將賬戶中的存款轉移到外人名下。原告最初表示,該款項用于家庭開支,后來又稱償還外債。前后陳述明顯矛盾,沒有證據證明其主張,無法合理解釋和解釋資金的下落。
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確定原告存在轉讓、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原告可以少分原告名下的存款。被告主張按照法律規定分割原告名下的存款并給予支持。
因此,被告的婚后養老保險金屬于被告,原告應賠償原告轉移的19.5萬元存款。深圳優秀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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