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離婚后,夫婦因財產問題而將對方告上法庭。
葉女士和丈夫結婚十年,但丈夫漸漸對自己沒有了感情,經常不回家,導致二人感情破裂,而葉女士也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丈夫有出軌行為,因此丈夫也不會作為過錯方來少分或不分財產。在辦理離婚時,由于葉女士繼承大姨家財產的歸屬,雙方產生了糾紛。大姨媽生前無兒無女,由葉女士照看送終,丈夫自以為自己也照顧了大姨,因此該繼承所得財產應歸夫妻二人所有。
深圳知名離婚律師分析
《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過程中所取得的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擁有共同財產的權利。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以下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等,歸夫妻共有。該規定表明,我國實行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為基礎的,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取得的財產,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具有平等財產所有權的制度。共同所有在此指的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只有財產經雙方協商一致后,才能對共有財產進行處分,共同共有財產除非離婚,否則不能按份額處理。
如果是財產繼承或贈與,則有一種繼承財產不屬于繼承人的夫妻共有。民法規定,如果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認只屬于一方的財產,則該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此外,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由于人身損害而取得的賠償或補償,以及一方專用的生活資料,只有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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