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影視劇中,當夫妻離婚時,他們通常會把鉆石戒指還給對方,或者扔進河里和海里。。。他們扮演著明顯的愛恨情仇,把鉆石戒指當作糞土。在現實生活中,它不同于電影和電視劇中的情節。一些夫婦可能會因為鉆石戒指的所有權而發生糾紛,甚至在離婚后上法庭。
夫妻關系不和時選擇離婚,結婚時買的鉆戒怎么分?深圳免費離婚律師和你一起看下面的幾個案例。
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案例一
離婚后,孩子起訴前妻要求幾百萬結婚鉆戒。
劉杰和張娟于2010年相識。戀愛期間,劉杰絞盡腦汁追上了張娟,花了100多萬元買了一枚鉆戒向女友求婚。在強烈的攻勢下,劉杰得到了他想要的。兩個月后,他們登記結婚。然而,婚后,他們聚在一起,離開得越來越多,并逐漸產生矛盾。結婚兩年后,張娟以夫妻關系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解除了夫妻關系。
離婚訴訟一結束,劉杰就起訴前妻,要求取消婚前財產協議,退還價值100多萬元的鉆石戒指。然而,已經戴在張娟手上的鉆石戒指很難摘下來。張娟認為鉆石戒指是劉杰給她 的,所有權已經轉讓,劉杰無權要求退貨。
對此,重慶渝北區法院認為,劉杰要求撤銷婚前房地產協議,法院支持。對于返還鉆石戒指的要求,法院認為贈與已經完成,即權利已經轉讓,法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案例二
一對夫婦在海口因金戒指等物品分手后上法庭。
夫妻離婚,夫妻分手往往是因為婚戒、彩禮等財產引起的糾紛。海口有一對夫婦在法庭上。
張斌和趙敏都住在海口。2017年,他們被朋友介紹認識。經過短暫的交流,雙方打算發展成戀愛關系,條件成熟時結婚。戀愛期間,張斌給女友買了一枚價值843元的金戒指和一塊價值2萬元的金手表。不幸的是,經過近半年的交流,這段關系以分手告終。
張斌覺得自己輸了,于是向趙敏要了金戒指、金手表和現金轉賬。但趙敏說,金戒指是自己買的,不是張斌送的。為此,張斌向前女友起訴。
然而,經過一審和二審,法院駁回了張斌的要求。法院認為,張斌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他將上述物品交付給趙敏,并應承擔不可證明的法律后果。
案例三
離婚妻子要求丈夫歸還鉆戒。
2012年,錢靜被介紹給村民莊強。他們很快建立了戀愛關系,并于2013年初登記結婚。婚禮前,莊強給了新娘一套珠寶,包括鉆石戒指、金項鏈等。起初,他們的關系還可以。生活了一段時間后,他們離婚了。在這方面,錢靜提出離婚,除了分割財產外,她還要求丈夫歸還鉆石戒指和金項鏈。
大理人民法院認為,婚前購買的珠寶應視為婚前禮物,屬于女性的個人物品,由男性返還給女性。因此,法院裁定該男子將鉆石戒指、金項鏈和其他珠寶返還給該女子。
律師說法
鉆戒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對此,海南先國律師事務所律師林麗華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案件一中,劉杰買了一枚鉆石戒指向張娟求婚。這種行為不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此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林麗華認為,這應該被視為劉杰對張娟的禮物。張娟接受劉杰贈送的鉆石戒指后,權利轉讓。鑒于婚前贈與,是張娟婚前的個人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三條和《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除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得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即使雙方離婚,鉆石戒指也不應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
林麗華說,第三個案例與第一個案例略有不同。莊強和錢靜于2013年登記結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四十九條的規定,雙方完成婚姻登記,即建立婚姻關系。問題是,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一方在婚禮前贈送給另一方的珠寶是否應分割為離婚時的共同財產?
林麗華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屬于個人財產。因此,如果一方將珠寶交付給另一方,雙方沒有另行約定,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的真實意愿、珠寶用途、用戶等情況確定珠寶屬于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以避免分割。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也有很多例外。由于珠寶的一般價值較高,即使一方使用,另一方也可以證明它是為了投資而購買的,應分割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此外,一些法院認為,金銀珠寶和其他物品不用于生活,也不屬于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因此不屬于個人財產。因此,在本案中,法院的判決仍應以法院的判決為準。深圳免費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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