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和李是原夫妻。2016年5月,王想在北京買兩套房子,而王已經在福州買了房子和商店,不符合購房條件。因此,王想出了假離婚的方法。王和李在當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并同意將夫妻所有財產歸王所有。2018年11月,由于王與李長期分居,夫妻關系破裂,假離婚成為真正的離婚。李想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他向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觀點
李能否起訴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有兩種不同的看法:
一種觀點認為,王與李簽訂的離婚協議并不意味著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假離婚。根據公平原則,李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另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后一年內財產分割問題,可以起訴變更或取消財產分割協議,但一年以上,無遺漏財產,一方隱藏、轉讓、出售、破壞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占有財產,已通過訴訟時效,李不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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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了第二種觀點。無論雙方出于何種原因選擇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離婚證明都是合法的。
在這種情況下,王和李是真正的離婚,而不是假離婚。離婚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含義,該協議合法有效。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受訴訟時效限制。
婚姻法司法解釋(3)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分割離婚時不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王和李簽署了離婚協議,沒有一方隱藏、轉讓、出售、損害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試圖占有另一方財產,協議規定所有財產屬于王,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沒有遺漏財產,本案沒有向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財產,所以李不能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其他案例
案件回顧:原告劉先生表示,他和被告張女士在婚前在北京買了一套房子,并簽署了婚前購買協議。兩人同意:該房屋為雙方共有;如果雙方分手,財產仍歸劉先生所有,但應將張女士承擔的所有費用返還給張女士;房屋增值部分,劉先生應按照張女士實際投資的資本比例向張女士支付增值收入。
2013年8月,劉先生和張女士在北京某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生了一個兒子。2016年2月,劉先生和張女士商量以劉先生個人名義在北京買另一棟房子。他們計劃通過假離婚避稅,待房地產交易完成后再婚。
2016年3月,劉先生與張女士簽署了《假離婚協議》,隨后在民政局簽署了《離婚協議》并登記離婚。《假離婚協議》明確規定,假離婚是為了避免購買第二套房子所需的稅費。后來,由于賣方未能完成交易,雙方在婚前重新簽署了購買房屋的所有權協議屋的所有權協議。張女士隨后將劉先生及其父母和孩子轟炸住宅。
劉先生多次試圖再婚,但張女士拒絕了。劉先生認為,雙方在民政局登記的離婚協議是為了避免國家購買第二套房所需的稅費,而不是雙方的真實意圖,因此該協議的內容無效。因此,劉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無效。
經審理,法院裁定劉先生與張女士簽訂的離婚協議無效。
法官解釋
中國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真實;三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法院發現的事實,劉先生和張女士在離婚前與他人簽訂了購房合同,購買了兩套房子。后來,雙方簽署了假離婚協議。在假離婚協議中,明確規定雙方離婚是為了避免二套房的稅費。同日,雙方在民政局簽署離婚協議,登記備案離婚,離婚后,雙方多次協商再婚。以上事實可以說明,劉先生和張女士為了購買二套房避稅而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簽署離婚協議是行政備案手續的必要條件。雙方的真正意圖不在于解除婚姻關系后夫妻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實際分割。劉先生對離婚協議中的協議不是其自主意義的表現,其效果也不是其真實意愿。離婚協議中雙方的協議不是基于雙方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明確認識,也不是雙方的法律約束力。最后,法院支持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隱藏、轉讓共同財產等離婚時,一方隱藏、轉讓、出售、損害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占有另一方財產的,可以減少或者不分割隱藏、轉讓、出售、損害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離婚后,另一方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制裁前款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離婚后一年內男女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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