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訴訟離婚,離婚后雙方的共同財產應按照判決書規定的方式和份額分割。協議離婚的,按照離婚協議分割。未分割財產由夫妻協議分割的,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離婚后如何分割共同財產,深圳?的離婚律師為你回答。
一、離婚后如何分割共同財產
1.訴訟離婚的,離婚后雙方的共同財產按照判決規定的方式和份額分割。協議離婚的,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分割。財產未分割的,由夫妻協議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判決。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的原則。婦女和無過錯方的權益。
依法保護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
二、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男女,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結束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是夫妻雙方或一方取得的財產,不僅包括夫妻通過勞動取得的財產,還包括其他非勞動取得的合法財產。當然,除非法律直接規定個人獨有財產與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這里提到的收入是指取得財產權,而不是實際占有財產。一方婚前取得稿費等財產,但未實際取得的,只能在婚后出版社支付。此時,稿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樣,如果出版社同意婚后支付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才收到稿費,稿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夫妻有平等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利。特別是,除另有約定外,夫妻一方應當取得對方同意處理共同財產。
5.不能證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證據,人民法院不能核實的,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這一規定是這一原則的法律體現。《瑞士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條也有類似規定:無證據證明夫妻個人財產的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平等分割。根據生產和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來源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婦女的權益。
7.夫妻一方死亡,遺產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先分割給另一方,其余財產為死者遺產,按處理方式處理。
如何定義夫妻共同財產一直是離婚時雙方最關心的問題,涉及大量財產的所有權,很容易引起雙方之間的糾紛。此時,如果有專業的婚姻和家庭律師來確定你的共同財產。分割可以大大降低你的時間和經濟成本,避免糾紛。
深圳辦理離婚律師談在離婚時分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