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誘惑,許多已婚人士無法忍受一夜情或尋找情婦的誘惑,導致越來越多的離婚案件,離婚財產分割的四個原則是什么?針對這些問題,深圳離婚房產分割律師為您解答。
案例情況
于某某和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下一個兒子高某。由于感情不和,雙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調解離婚。離婚時,雙方沒有分割北京某社區共有的59號房屋,而是通過協議約定,高支付貸款后,房屋所有權歸雙方之子高所有。2013年1月,余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59號房屋貸款尚未還清,房屋產權尚未變更為高,即尚未實際贈與給高。目前,他仍處于某某和高某的共同財產狀態。因此,他不打算把房子屬于自己的部分給高某。他主張取消以前的贈與,法院將依法分割59號房屋。關鍵詞:房屋尚未轉讓,即所有權尚未轉讓、共享、取消贈與、依法分割。
高認為,離婚時,雙方已將房屋協議贈送給高。正是因為余同意將房屋贈送給高,我才同意離婚協議中其他加重我義務的條款,比如離婚后單獨償還夫妻共同債務4.5萬元。我認為離婚對孩子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出于未成年人的考慮,我們不應該支持余的訴訟請求。
法院裁判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雙方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都知道59號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對于訴訟房屋的處理,余某某和高某某已經達成協議,該協議是雙方在離婚時達成的,即雙方同意將59號房屋贈與子女,這是基于解除夫妻身份關系。在某某與高某某離婚后,余某某不同意履行對訴訟房屋的處理協議,并要求分割訴訟房屋。其訴訟法律依據不足,違反誠信。因此,法院不支持某某的訴訟請求。
2013年4月24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2013年)東民初字第02551號:駁回于的訴訟請求。宣判后,于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3年7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第09734號判決(2013年)。
? 離婚財產分割四大原則如何
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原則第一項:以一房名義登記的,判給業主。
《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原則第二項:如雙方名稱分割登記。
《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原則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具體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了維修、裝修、原拆遷和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屬于業主,增值部分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業主折價賠償另一方;擴建后,擴建部分房屋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原則第四項:離婚時未取得財產的,依照《婚姻法解釋(2)》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未取得所有權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得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所有權,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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