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的情況下,如果配偶一方隱瞞、轉讓、出售或損害配偶雙方的共同財產,或通過偽造債務侵犯另一方的財產,另一方有權在發現上述行為后要求進一步分割配偶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后財產分割有什么限制?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離婚財產分割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離婚后提出企業財產進行分割的時效是多久
1.隱瞞、轉讓、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因偽造債務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二年。
在離婚的情況下,如果配偶一方隱瞞、轉讓、出售或損害配偶雙方的共同財產,或通過偽造債務侵犯另一方的財產,另一方有權在發現上述行為后要求進一步分割配偶雙方的共同財產。
再次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當事人發現的次日起計算。
2.漏分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之間共同管理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不共享,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發現或者發現失蹤財產之日起計算。
3.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當在離婚后一年內經男女雙方協議提起訴訟。
二、法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1.工資、獎金。 工資是指按照我們國家發展統計在職員工工資收入總額的各種社會勞動報酬,包括企業標準進行工資,有規定一個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重要貢獻或取得優異本院成績的特定市場主體,給予他們一定影響貨幣資金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收入。 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生產經營活動中取得的收入。 新《婚姻法》加強了對個人財產的保護,包括對個人財產投資和經營所得的歸屬。 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夫妻收入的共同財產制,那么,夫妻收入(包括個人投資收益)如果沒有法律約定,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自己的知識創造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雖然是無形的,但是是“以權利為基礎的財產權”,可以帶來財產,所以在目前的離婚案件中,涉及的知識產權也可以劃分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這并不是說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利都可以由夫妻共享。因為知識產權是基于人們對知識產權創造的結果,從公平原則出發,應當注意勞動者的權益。此外,從充分發揮知識產權的社會經濟效益,保護知識產權的完整性,維護知識產權領域的秩序,有利于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沒有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當事人,在分割知識產權時,只能享有分割知識產權實際產權的權利。對于其他權利,如人身權、表演權、廣播展示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解釋權、申請專利權、使用權、銷售權、商標使用權、禁止他人使用權等,專利權不能劃分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在財產分割中,當事人未支付勞動知識產權補償金的,應當一次性支付為宜。
4.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財產。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被繼承人或者贈與人可以明確屬于夫妻一方的,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處置權。這種特殊指定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5.一方以個人信息財產風險投資企業取得的收益。一方以個人共同財產安全投資發展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之間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的財產問題進行分析投資所獲取的物質經濟利益。這里的收益我們應當主要指的是孳息。這里的個人生命財產,即指夫妻婚前屬于夫或妻的個人對于財產,也指婚后夫妻約定一個屬于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投資管理行為有可能發生在婚前,也有一些可能發生在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保險投資的收益,必須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實際工作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預期目標收益。
6.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助費。 從我國《勞動法》的角度來看,上述條款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和工資關系密切相關。 有鑒于此,這四種收入都應是工資收入。 它是勞動者工資的補充形式。 這里的“實際取得”和“適當取得”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即夫妻關系中相應的權利有“實際取得”和“適當取得”。 也就是說,權利已經形成,支付時對權利沒有影響。
7.配偶婚前的土地保有權。土地使用權在法定條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換、贈與、出租、抵押、繼承等,土地權利和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公民個人的重要物質財產。配偶婚前收入的土地保有權原則上應被視為個人財產。在我國,房地產和土地使用權由兩個獨立的行政部門管理,它們的價值也可以獨立表達。配偶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保有權和婚后在土地上建造房屋的期限不長。在分割財產時,應注意將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與房屋的價值分開。此外,在離婚協議中,配偶一方婚前土地保有權的價值增加,而這種增加的價值應被視為共同財產。究其原因,在于夫妻共同財產是隨著夫妻關系的確立而形成的。配偶一方或雙方獲得的勞動和財產、一方或雙方繼承或捐贈的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其他合法收入應視為配偶雙方的共同財產。土地保有權的價值在婚后增加,可視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土地價值的利息,作為法定收入,因此應視為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共同財產。
8.涉及股份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目前,人民法院越來越多地介入離婚案件中的股票權屬糾紛。這類糾紛的處理,應該主要由購買股票的資金來源和股票本身的性質決定。如果是夫妻一方購買或者共同出資的份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是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購買股票。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確定股票的所有權呢?目前國內發行的股票有兩種:員工內部股和社會公眾股。不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制企業中職工持有的股份,在財產分割時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不僅職工內部股份采取記名形式,而且不能轉讓給企業以外的任何人,這種股份往往具有低風險高收益的福利性質。夫妻與家庭其他成員發生股權糾紛的,可以將夫妻之間的關系視為借貸關系,另行處理。如果他們購買的是公眾股,是可以轉讓和交易的,那么這種股份的性質就應該認定為家庭共同財產,各方按照出資額進行分割。
9.其他應當歸共同發展所有的財產。我國婚姻法對夫妻之間共同管理財產的規定,采用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避免對夫妻共同財產制度規定的不周全。在處理離婚糾紛時,應對企業財產問題進行一個具體情況分析,充分利用考慮公司財產的來源,取得一定時間、婚姻法定財產制等因素以及綜合能力確定,以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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