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為個人財產?,F行《婚姻法》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并通過列舉和概括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離婚財產分割律師一起看看吧。
如何處理父母財產和成年子女的分配問題?
一、父母離婚財產成年子女進行分配怎么可以處理?
離婚財產分割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為個人財產。 現行《婚姻法》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并通過列舉和概括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還規定通過協議和判決分割配偶的共同財產。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的婚姻財產協議的,以協議為準。 一方的財產屬于自己。 夫妻的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必要時可以不平等。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依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國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置財產分割問題的多少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對等準繩。男女對等準繩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令標準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置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準繩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賜顧幫襯子女和女方好處準繩。這里的“賜顧幫襯”,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賦予女方適量多分,也能夠在財產品種大將某項生存分外需求的財產,比方住房,分配給女方。究竟從習性權勢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無利生存,便利生存準繩。在離婚分割配合財產時,不該侵害財產服從、功能和經濟代價。在對配合財產中的出產材料舉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力不得濫用準繩。離婚分割夫妻配合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度、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配合生存中損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賠償。這是法律實際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離婚時,僅涉及雙方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不參與財產的分割,此外,對于未成年子女,還應對監護權狀況進行確認,由一方取得監護權。 另一方需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方式支付規定的維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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