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中的財產分配原則,是確定法定繼承人在法定繼承中應當分配的財產份額的基本標準。它主要由兩部分組成。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離婚財產分割律師一起看看吧。
1.一般來說,同一順序繼承人的份額應該相等。
根據國家法定繼承中遺產進行分配的一般設計原則:同一時間順序的法定繼承中國人在繼承文化遺產時,一般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使用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企業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環境狀況、勞動教育能力分析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關系等方面,情況以及基本都是相同,條件可以大致相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公司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一個明顯存在差別。
2.在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份額可以不相等。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一)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繼承人只有通過同時需要具備社會生活有特殊經濟困難和缺乏企業勞動管理能力分析兩個重要條件的,才能在文化遺產進行分配時給予本院適當照顧。所謂學習生活有特殊教育困難,是指無法維持一個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傳統生活質量比較差。這里的適當照顧是指分割遺產時,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實際需求信息即可。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的遺產特別多,繼承人平均收入分配遺產就可以足額保證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就沒有充分必要加以照顧。
(二)對被繼承人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不止一次分割遺產。
這是“權利義務一致”原則在繼承法中的體現。履行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為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勞務方面給予主要支持。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繼承人通常比不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繼承人承擔更多的贍養義務,因此,法律規定了更大份額的遺產。
但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沒有照顧被繼承人,沒有盡到贍養義務,不僅不能多分,還應該少分。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在這里多分,不是多分。這不是強制性的。
(三)有扶養教育能力和扶養一個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關系義務的,分配文化遺產時,應該可以不分或少分。
這包括兩個條件:第一,死者有經濟或生活困難,需要繼承人的支持;
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但不支持繼承人。兩者必須同時出現。如果接受繼承的人不需要援助,或者接受繼承的人不能或不能履行贍養義務,則本規定不適用。
(四)不平等分配也可以由繼承人協商一致。
在同一時間順序的各個國家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通過協商分割遺產,在達成目標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有效進行教育不均等分配,這是一個繼承人自主選擇自愿地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法規對此不加以管理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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