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時,很多人會非常看重財產分割,畢竟是自己辛辛苦苦掙得的產業,不劃分清楚總覺著自己會吃虧。那么如果有的人因為工作比較忙,在進行離婚財產分割時,不在現場是否可以呢?深圳離婚財產分割律師為你解讀:
夫妻能夠商定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財富以及婚前財富歸各自所有、配合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置財富分割題目的多少詳細看法》覺得在法庭審理中應該分清小我私家財富、夫妻配合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并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沖突,不再適用,其余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具體包括:
1、夫妻兩邊對財富歸誰所有以書面方式商定的,或以行動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兩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兩邊勞動所得的支出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兩邊繼承、受贈的財富(遺言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兩邊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兩邊處置承包、租賃等出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兩邊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兩邊的其余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復員、改行武士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成親時候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配合財富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家兩地分手治理、應用的婚后所得財富,應認定為夫妻配合財富。在分割財富時,各自分手治理、應用的財富歸各自所有。兩邊所分財富相差迥異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一方婚前小我私家所有的財富,婚后由兩邊配合應用、謀劃、治理的,屋宇和其余代價較大的出產材料經由8年,珍貴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條與該解釋沖突,所以不再適用)
夫妻財富的分割需求無關的當事人親身處置,普通情況下只需本人工作處置存在既定的事實,有關部門的介入就會有效地處理問題,但是在實際的問題處理上需要自己注意有關的環節約束,盡量避免不必要的操作失誤,導致自己的權益出現較多的爭議。
以上就是關于“夫妻離婚分割財產當事人不在場是否可行”的解讀。如果您也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深圳離婚財產分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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