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產分割是關系夫妻各方權益的重要事項,那么,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分割時應堅持什么原則,這是許多需要離婚朋友關心的現實問題。如果是男方存款買的房子該如何分割呢?下面,深圳離婚律師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般情況下,判別是不是為夫妻共同財產需求綜合多種要素進行判別,首要幾點要素為:是不是存在協議、是不是在夫妻存續期間購買,登記情況,出資情況等,如婚后登記在一方名下,但系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購買的,房產雖登記在一人名下,但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婚后購買的房屋無論是全款或貸款購買,但出資均由登記一方的父母進行出資的,則有可能認定為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
是以,婚后男方存款購置的房屋經綜合所有要素判斷為夫妻共同財產后,才涉及如何分配的問題。
假如沒有分外的商定,在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普通的原則是一方獲得房屋所有權,另一方取得折價款。針對詳細的折價款計較,法院起首肯定房屋的現值,雙方可進行商議,商議不成可申請評估。確定房屋現價值后,法院會確定分割的比例,按照現金價值減去剩余貸款后,按照分割比例計算折價款。影響房屋分割比例的主要因素如下:婚姻存續期間的長短、出資情況、婚姻過錯、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女方、對家庭有重大貢獻的一方等。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以下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人為、獎金、勞務待遇;
?。ǘ┏霎a、經營、投資的收益;
?。ㄈ┲R產權的收益;
(四)承繼或許受贈的財產,然則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ㄎ澹┢溆鄳敋w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以下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ǘ┮环揭蛟獾饺松砬趾Λ@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ㄈ┻z言或許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ㄋ模┮环焦灿玫纳嬗闷?;
(五)其余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九條
婚姻關系存續時期,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置以一方怙恃名義列入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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