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深圳離婚律師 關于彩禮的解釋:
1、首先,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禮金,指自古以來的一種習俗。民法典中并沒有關于彩禮的明確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所以,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應在可接受范圍內,不得借彩禮名義買賣、包辦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要求返還彩禮的條件: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以上三種情況可以要求返還。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以上三種情況不可以要求返還。
二、下面將詳細介紹以上三種情況:
(一)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比如只在家里擺了酒席,宴請了賓客,卻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男女雙方反悔,不打算繼續生活下去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離婚彩禮需要返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況下,離婚彩禮能要回來。共同生活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較長時間,有共同的財產,共同的權利和義務,共同勞動和消費等,在事實上已是一家人,長時間穩定的生活在一起。如果沒有共同生活,離婚彩禮需要返還
資深深圳離婚律師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后、訴訟離婚或者協議離婚的同時,給付人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水平相差巨大,自己的個人財產和婚后分得的財產難以維持當前生活的情況,離婚彩禮需要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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