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比較好的離婚律師事務所 張某與侯某某于2004年5月相識,隨后確立戀愛關系。2007年3月28日,張某與侯某某達成了結婚意向,并為此簽訂了一份《財產約定協議書》,約定張某自愿將其所擁有的婚前財產2500萬元人民幣贈與侯某某;張某婚后每年年底向侯某某支付100萬元,直至其付清為止;張某自愿在婚后一個月內向侯某某支付200萬元結婚禮金。
張某與侯某某于2007年4月3日辦理了結婚登記。
結婚后,張某按照協議的內容給了侯某某200萬元的結婚禮金。張某與侯某某結婚后,住在深圳市威寧路8號8號5號樓。從2007年10月開始,張某和侯某某因瑣事發生爭執,張某離開了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子,雙方一直分居。
法庭裁決:贈與方沒有實際轉讓財產的,有權撤銷。
法庭審理后認為:張某與侯某某于2007年4月3日登記結婚,同年10月雙方發生口角后便分居至今,此后張某多次提起離婚訴訟,在法院兩次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關系并未改善,故法院認定張某與侯某某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法判決準予雙方離婚。我國法律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張某與侯某某在婚前簽訂了一份《財產約定協議書》,其中張某承諾將贈與侯某某人民幣2500萬元,但張某實際支付侯某某人民幣200萬元,現在雙方感情破裂,張某表示不再愿意贈與侯某某的錢款,這并不違反法律。基于本案查明的事實,侯某某在本市魯班路有一套房產,侯某某可以自己解決居住。
律師觀點:婚前預支財產贈與協議,贈與方財產未轉移能否撤銷?
深圳比較好的離婚律師事務所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訂立的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協議。由于夫妻之間對不可預見的財產進行贈與,應當認定贈與行為所涉財產實際上并未發生轉移,因此,如果一方主張離婚,而另一方又不愿繼續履行贈與協議,則贈與財產在未發生轉移之前,夫妻一方有權撤銷贈與,即夫妻另一方無權要求配偶繼續履行贈與協議中的內容。本起事故,協議中,張某曾承諾給侯某某人民幣2500萬元,但張某實際給侯某某人民幣2500萬元,現在雙方感情破裂,張某表示不再愿意給侯某某錢款,該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