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婚前丈夫獨自買房,離婚時,妻子稱婚后兩人共同還貸,要求分割房產增值部分,丈夫卻稱是用母親的資助還貸,與妻子無關。近日,福田法院審理了該案。2017年,小紅和小東確定戀愛關系后不久就登記結婚。小東婚前以其名義購得深圳市福田區A房,總價約200萬元。婚后,雙方約定共同還貸,每月還貸金額約6000元。后兩人因家庭瑣事矛盾升級,感情逐漸破裂。2019年10月,小紅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小東向其補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金額的一半約13萬元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
小東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小紅的其他訴訟請求,辯稱該房產應屬小東個人財產,小紅無權要求補償。理由是該房貸還款賬戶有小東的婚前財產2萬余元,小東母親曾于2017年12月15日向小東的另一銀行賬戶轉入10萬元,小東隨后將這10萬元轉至自己的支付寶賬戶。自2018年2月27日起,小東定期從其支付寶賬戶向房貸還款賬戶轉入還貸款項。另小東母親在2020年3月至10月期間共計轉賬13.5萬元至小東的另一銀行賬戶。因此小東認為,其婚后的還貸款項實為其母親資助,并非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根據小紅的申請,法院搖珠對涉案房屋現價進行評估,評價價格為353.9萬元,該房屋升值已高達百萬。法院另查明,自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11月4日,雙方共償還銀行貸款本息26萬余元。
本案中,法院審查小東提供的證據后認定該房屋的貸款在雙方婚后至2018年2月前使用的是小東婚前財產22014.57元進行還貸,該部分款項應予扣除。
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前的貸款,大部分由小東在每期貸款到期前予以轉賬支付,小東提供的銀行流水不能證實為其母親轉至銀行的10萬元是用于還貸的專款,小東亦有通過別的銀行轉賬用于還貸,另2018年5月小紅亦轉賬5000元至該賬戶由小東負責還款。因此小東認為婚后還貸款項均為其父母資助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
對于2020年3月后,小東母親每月直接轉賬到小東的還貸賬戶用以償還貸款的行為,法院認為,小東于2019年11月26日收到小紅起訴離婚的訴狀后,意圖以上述的10萬元形成證據鏈,說明該房自始至終由其家人資助,明顯是為獨攬房屋巨額增益,該行為有損小紅的合法利益。因此,法院對小東上述行為不予認可,并對該時段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予以分割,從而有力地保障妻子的合法權益。
福田法院經審理,判決準許小紅與小東解除婚姻關系,小東應向小紅補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深圳市福田區A房的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12萬余元和還貸增值部分的一半約19萬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福田婚姻律師指出共同還貸可分割增值部分,近年來,婚前購置房屋、婚后還貸的情況越發普遍。在訴訟或準備離婚時,購房方通過擅自變更還款資金來源的手段,掩蓋雙方共同還貸的事實,意圖獨享或多占房屋增值,這種行為顯然有違公平正義。
如上述行為得到法院支持,無疑有悖于人們對婚姻的合理預期,增加夫妻雙方矛盾,不利于家庭的和諧穩定。因此,上述企圖多占共同增值部分的行為,必然無法得到法院支持。該案例亦回應了如一方婚前買房,婚后用工資收入還貸,另一方用工資收入等支撐家庭生活的情況下,離婚時另一方是否將一無所得問題:另一方雖無法分割房產,但可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還貸部分及相應的共同增值部分。
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深圳離婚律師咨詢事務所
深圳離婚財產律師帶您了解買斷工 | 深圳離婚財產分割律師為您解答婚 |
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婚前財產應注 | 深圳離婚律師答離婚分財產個人財 |
個人財產如何不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