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婚前財產之后,錢一般可能用于:一是消費;二是購買其他資產。若需要購買其他資產,這時候要注意,全部用個人財產購買。因為新資產取得的時間是婚后,如果不是全部用個人財產購買,就可能導致新購買的資產變成是夫妻共同財產,更糟糕的是,新購買資產系雙方合資購買:合資部分可能是另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數額不限,即使一方出資100萬元,對另一方只出資1塊錢,也算是共同購買。對共同購買的財產,雙方可以約定財產份額,但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則視為共同共有,將來分割的時候每人一半。所以,這一點一定要注意。
例如:婚后將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出售所得價款用于購買新房,不足部分由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支付,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夫妻雙方的,則此時即便在出資比例上大部分為個人財產所付,但因雙方已經進行不動產登記,確認兩人為共同共有,則在分割時亦為平均分割,而非對個人財產支付部分確認為個人所有份額。
2 不要讓對方管理你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如果增值是基于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則為共同所有,只有自然增值與孳息方為個人財產。還有以下規定: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或企業,若基于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當事人將屬于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如果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則租金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增值或者孳息,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案例
2010年11月28日,戚×死亡,遺留有北京市房山區××號房屋一套。2012年原、被告因法定繼承糾紛訴至法院,2014年7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民終字第719號民事判決:原、被告對訴爭房屋各自享有百分之五十份額。現房屋一直由被告劉×獨自居住使用,原告曾多次要求到訴爭房屋內居住均遭被告拒絕,因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將位于北京市房山區××號房屋歸原告董×所有,原告按被告享有的所有權份額折價補償被告;本案訴訟費、評估費由被告承擔。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房山區××號房屋歸被告劉×所有。
二、被告劉×給付原告董×房屋折價款二十萬三千七百五十元。
三、駁回原告董×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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