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配偶一方擅自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顯然侵犯了對方的財產權利。然而,有一種觀點認為,贈與應被視為部分無效,而非完全無效。其理由是夫妻共有財產不僅包括丈夫的份額,也包括妻子的份額。另一半財產由夫妻共同占有,一方占有自己份額,這意味著其他人享有一半的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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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雙方享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權利。如果一方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處理共同財產,則任何一方有權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重要決定。夫婦應以平等的方式協商一致。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在共有財產上享有同等權利。配偶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對方的財產權益,違反了民法的公平性原則。這一捐贈應當無效。
配偶共有財產是法律規定并因夫妻關系而產生的。如果配偶雙方不選擇其他財產制,則夫妻共同擁有而非按份共有。我國民法第299條規定:共同所有人對共同擁有的不動產或動產擁有共同所有權。按照共同所有權的一般原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共同所有共有財產不分份額,當事人不得分割共有財產。夫婦有平等的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利,并不意味著夫妻可以分享共同財產的一半。只有當共有產權終止后,才能分割共同財產,并確定各自的份額。
所以,不能確定一半的其它財產是夫妻共同擁有的。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處分共有不動產或動產,對共有不動產或動產進行重大修復,改變其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全體共有人同意,除共有人另有約定的外,可見,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在共同關系下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是無效的。
所以,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另一人的贈與行為無效,并非完全無效。深圳龍華專業?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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