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是雙方都離婚達成共識后簽訂的文書,有些夫妻在感情已經發(fā)生變化的時候,是會去簽訂離婚協議書。但在簽訂離婚協議書之后,又會擔心它會沒有任何的效力。那么,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深圳離婚律師給出下面意見。
一、有效的離婚協議須具備的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
(2)離婚的意義表示真實,且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yǎng)達成一致;
(3)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婚姻法》說明二對于離婚協議效力的規(guī)定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對于財產分割的條目或許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在該條目的適用上請求的是男女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時提交婚姻登記組織,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已經確認的離婚協議,而不是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離婚協議。
三、離婚協議的效力分析
1、離婚協議的性質
離婚協議的性質擁有人身與財產方面的雙重性,離婚方面的意義表示和子女撫養(yǎng)權的行使、撫養(yǎng)費的領取等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范疇,而財產分割與債務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范疇。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2、離婚協議的效力上應適用的法律
因離婚協議兼有人身屬性與財產屬性,因而在合用法律上,筆者覺得應該優(yōu)先合用《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可以補充適用。
3、離婚協議的效能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
在法律實踐中,對于離婚協議的效能,尤其是在簽訂離婚協議后但未辦理離婚手續(xù)的情況下,并無統(tǒng)一的標準,甚至不同的法院就同一問題所出的判決也不盡相同。如下面,是以某法院為例,對離婚協議的效力的看法:
(1)離婚協議成立的時間是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時。
簽訂《離婚協議書》屬于夫妻雙方的民事法律行動,是國民依法設立、變換、停止民事權利責任的正當行動,因離婚涉及身份與財產雙重屬性,在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guī)定的前提條件下,應當自雙方達成明確的離婚意思表示,并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債務承擔達成一致的書面意見時(即簽字)成立。
(2)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取決于所附條件是否成就
離婚協議,是當事人對本人權力的意義自治,擁有民事協議性質。離婚涉及身份關系的變動,協議離婚以當事人雙方合意為前提,且其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系。
大家閱讀到這里相信已經對上述的相關規(guī)定已經有所了解,其實問題本身是很簡單的,相信你對此已有基本的認識,如果你對上述文章中的敘述或者其他的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深圳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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