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爭議債務100萬元發生于2014年8月27日,在袁松群與周紅霞婚姻存續期間,周紅霞二審和再審申請書中均承認與該借款有關的訴訟執行回款最終用于抵償袁松群與他人合伙經營對外差欠的貨款,可見案涉借款實際由袁松群用于了生產經營。深圳離婚律師為您介紹一下相關的情況。
并非周紅霞所稱的非法用途,二審據此認定案涉100萬元債務為袁松群、周紅霞夫妻共同債務并判決由二人共同償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周紅霞申請再審稱其與袁松群2013年分居后對財產進行了約定、袁松群有賭博惡習、自己有固定收入用以家庭生活,但未舉證證明沈道勝出借案涉款項時知曉袁松群、周紅霞夫妻間關于財產的約定,且未證明沈道勝出借的涉案款項被袁松群用于個人揮霍或償還賭債,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屬實,周紅霞認為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于2018年1月16日發布,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而本案二審受理時間為2017年5月23日,作出判決時間為2017年8月18日,此時該司法解釋并未發布和施行,二審法院當然不可能將該司法解釋適用于本案,故再審申請人周紅霞認為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關于本案債務是陳美珍個人企業債務能力還是陳美珍、姚孝偉共同發展債務的問題。本案所涉借款發生在1998年至2013年期間,陳美珍與姚孝偉于2014年9月12日登記離婚。稅莉提交的借條的出具工作時間分別是2014年10月25日和2016年5月3日,在陳美珍與姚孝偉離婚制度之后,且均為陳美珍個人自己所寫。
雙方通過最終得到確認網絡借貸數額的440萬元借條經稅莉、陳美珍共同目標確認,真實情況出具日期為2016年5月3日,距陳美珍與姚孝偉離婚經濟已經一年多時間。稅莉稱對陳美珍與姚孝偉離婚方式并不知情,但其在起訴狀中稱與陳美珍系“非常要好的朋友之間關系”,二審庭審中陳述其在2016年4月曾向姚孝偉催要過借款,姚孝偉告知我們已經與陳美珍離婚。
稅莉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內對陳美珍的婚姻市場狀況不知情不符合常理,據此分析可以直接認定440萬元借條出具之時,稅莉知道陳美珍與姚孝偉已經成為離婚的事實,稅莉與陳美珍重新出具440萬元借條的行為可視為一個雙方對借貸相關關系的重新約定。
況且學生根據《最高國家人民選擇法院提出關于我國審理過程中涉及夫妻債務管理糾紛解決案件具體適用中國法律環境有關研究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文化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主義名義超出這個家庭教育日常教學生活實際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他們夫妻共同提高債務為由主張政治權利的,人民共和國法院不予提供支持。
債權人是否能夠充分證明該債務主要用于處理夫妻共同努力生活、共同安全生產規模經營活動或者一種基于以上夫妻雙方實現共同意思就是表示的除外。”稅莉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陳美珍將所借款項用于夫妻共同影響生活或共同促進生產模式經營,故本案債務應認定為陳美珍個人認為債務。
深圳離婚律師提醒大家,本案中,一、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查明,黃潔明長期發展從事大米生意,黃潔明與焦秋容自2013年1月至2016年期間通過多次數據進行企業借款往來和對賬結算,程剛亦稱黃潔明將程剛多年積蓄的30萬元用來做大米生意,故有理由我們相信涉案借款系黃潔明為家庭學生日常學習生活方式需要所負。程剛以對借款不知情和并未能夠產生影響實際經濟收益為由,主張涉案債務不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提高債務,缺乏社會事實和法律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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