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所說的彩禮,與婚姻索取財物、包辦婚姻的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所以說到彩禮,要在這個有限的范圍內具體問題具體考慮。另外,由于這種彩禮給付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很少有人愿意主動給付,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無條件贈與行為。深圳離婚律師就來今天就給您講講相關的內容。
而且如果是這樣的話,只要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當初所做的是沒有任何附加條件的贈與,就應該認定為普通贈與,與我們所說的彩禮返還糾紛是不同的。在就彩禮返還問題征求意見時,有人提出,彩禮是否應當返還,應當由當事人給付時的主觀意志決定。繳費是自愿的就不要退,不是自愿的就要退。但是這種方法過于簡單,無法真正解決彩禮返還的問題。
討論的重點是禮金支付是否可以定性為婚姻目的的有條件法律行為?具體來說,嫁妝是否可以被視為具有免責條件的禮物。具有撤銷條件的贈與行為,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條件不滿足,贈與行為依法存在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贈與行為,該條件滿足后,贈與的效力消除,贈與無效,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終止。關于嫁妝的性質有兩種對立的觀點。
反對的觀點認為,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社會主義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的社會風氣,提倡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道德規范的婚姻行為。我們強調婚姻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原則上的,婚姻關系的維系是建立在夫妻感情上的,從來沒有把經濟因素放進去。
如果承認在締結婚姻關系的過程中,可以通過附加一定的條件和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來達到目的,那就會把金錢關系變成衡量和維系婚姻關系的砝碼,徹底改變婚姻關系的本質屬性。不否認贈與可以附條件,但附條件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否則應屬無效或可變更、可撤銷行為。
彩禮是以對方結婚為目的和條件的贈與。這個條件恰恰違背了法律規定,違背了我國在婚姻家庭領域一貫堅持的原則和精神。所以我們不同意把彩禮定義為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
贊成觀點可以認為,但凡贈送彩禮的人,無一不是想將來有一天,對方企業能夠與自己進行正式結婚,應該將這種贈與視為是附解除勞動條件的贈與行為。雙方締結婚姻生活關系,目的為了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管理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一旦學生沒有締結婚姻關系,贈與行為則失去學習法律法規效力,當事人主義之間的權利保障義務教育關系發展當然解除,贈與財產應當得到恢復到初始工作狀態,彩禮應當返還贈與人。
這與普通的無償贈與不同。從我國經濟目前的實際使用情況看,彩禮的給付恰恰也是不能回避讓對方與其結婚的目的性。許多農村家庭環境負債累累給付彩禮,為的就是要最后結婚,通常都是以技術要求了解對方答應與其結婚為前提基礎條件的。
如果教師沒有能力達到提高這種教學目的,給付方當然有權利方面要求返還所給付的財物。這與《民法總則》及《合同法》等法律的相關政策規定時間并不主要矛盾,也沒有違反所謂的社會提供公共部門利益,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保護。
司法解釋在充分考慮各種觀點的基礎上,從解決實際問題的原則出發,制定了具體的規定。在廣大的農村地區,人們已經工作了很多年,為了最終結婚,當地習俗迫使他們交出所有的嫁妝。這種目的性、現實性和無奈性是不可否認和忽視的。
作為支付聘禮的代價,它包含了另一方同意結婚的前提。如果沒有結婚,目的就失去了,此時如果彩禮仍是對方的全部,其原意就付清了。因此,對于彩禮問題,必須取決于雙方最終的現實結果。如果沒有結婚,則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進行辦理結婚登記相關手續但確未共同學習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企業給付人生活學習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當事人雙方離婚。”
深圳離婚律師認為,在結婚的情況下,嫁妝不得退還給另一方,除非有特殊規定,即使已經締結了婚姻。也就是說,雖然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但實際上一直沒有生活在一起,或者因為最初支付嫁妝造成的困難,一旦離婚,嫁妝應該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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