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終止引發的彩禮糾紛。
案件情況
朱的兒子劉曉華于2017年11月與魯(女)相識,然后自由戀愛,于2018年1月18日訂婚。訂婚時,魯的彩禮按照民俗支付1萬元,但雙方尚未登記結婚。
2018年6月8日,原告兒子劉曉華駕駛汽車乘坐魯某前往南門立交橋西側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劉曉華受傷,在醫院搶救后當天死亡。因此,魯某被要求退還1萬元的彩禮。魯某表示,1萬元的彩禮已經支出了大部分,相關票據如下:家用百貨公司900元,婚禮用品3000元,婚紗照8000元,裝修材料3500元,醫院費用45420元,購買家具18000元,油工、瓦工5200元,結婚戒指14000元,共98020元。朱某認證醫療費用4.3萬元以上,其他費用3萬元,共7.3萬元。
深圳福田婚姻律師分析
朱的兒子劉曉華在與魯簽訂婚約時,給予對方1萬元,這是一種以婚姻為目的的有條件的法律行為。因此,該財產應被視為民俗習慣中的彩禮。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當事人要求返還按習俗支付的彩禮。如果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因此原告朱的請求得到了支持。雙方訂婚后,為了籌備婚禮,向朱的兒子支付約7.3萬元的醫療費用,朱同意扣除,無需返還。其余2.7萬元被告魯應返還原告朱,但由于魯不能與朱的兒子結婚,因交通事故死亡,部分支出用于婚禮用品,因此酌情支持返還約1500元。本案是婚姻財產糾紛案,關于購買家具、鉆石百貨商店、家居裝飾等事項,可以另案訴訟。
在這種情況下,有些人可能會說,返回新娘的前提是接受新娘的過錯,不能結婚,事實上,這是一種誤解,只要男女沒有法定婚姻登記,新娘糾紛后,除非女人有證據證明新娘因為男人的過錯(如男人故意傷害女人),可以抵消新娘或不返回新娘。深圳福田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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