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的工資和獎金收入能否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認為,在審理同居糾紛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和繼承、贈與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本人所有;同居期間共同購買財產或者共同經營收入的,按照出資份額和貢獻公平合理分割。
案情簡介
郭甲、郭乙、郭丙是兄弟。郭丙和徐于2002年5月開始同居,生下一子一女。后來,由于日常瑣事的糾紛,徐某起訴法院要求分割雙方同居期間購買的兩分割雙方同居期間購買的兩處房產,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本案涉及的兩處房產以郭丙的名義登記,但郭甲和郭乙提供了轉讓憑證,證明郭丙名下兩處房產的實際購買人是郭甲和郭乙。郭丙承認,本案涉及的房產是郭甲和郭乙購買的。徐認為,該房產是以家庭共同經營的利潤購買的,但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郭丙和徐于2002年5月未辦理結婚登記。雖然雙方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但從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來看,郭丙和徐各享有郭丙名下的財產。一審法院審理郭丙與徐同居糾紛時,郭甲、郭乙提出參加訴訟,一審法院不予批準。
郭丙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郭甲、郭乙訴稱,二審法院在審理郭丙與徐某同居糾紛案件時,未對涉案房產的實際投資者進行調查,未考慮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民事權益生效判決,侵犯了其財產權益,請求撤銷。
針對郭甲、郭乙提起的第三人撤銷訴訟,法院認為郭丙、徐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無婚姻關系,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財產分割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分割的有關規定。本案兩處有爭議的房產,郭甲、郭乙主張以郭丙的名義由郭甲、郭乙實際出資購買,并提交了相關證據。郭丙也承認了這一點。徐某未提交證據證明自己參與了出資購買涉案房產。涉案房產不屬于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不得分割處分。原有效判決損害了郭甲、郭乙的合法權益,應當撤銷。
主要觀點和理由
一種觀點認為,雖然郭丙和徐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共同生活多年,生育子女。同居期間以郭丙名義購買的兩處房產,應當從照顧女方的原則出發,判決郭丙和徐某各享有一處房產。
另一種觀點是,法律應該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而不是無原則地強調保護。徐某和郭丙未依法登記結婚,雙方自愿選擇不受法律保護的同居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以夫妻名義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共同收入和購買的財產,按照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因此,對于同居期間一方名下的財產,主張共有方承擔舉證責任,但徐沒有提供相關證據,因此徐無權要求分割財產。
深圳福田婚姻律師認同第二種觀點?
本案是第三人撤銷的訴訟,重點是審查原生效判決是否損害郭佳和郭乙的財產權益。郭丙和徐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他們于2002年5月開始同居,不符合認定為事實婚姻的相關條件。他們是同居,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夫妻共同財產關系是基于配偶身份。法律強調的是身份關系,不要求夫妻雙方付出同樣的勞動,這樣智力才能共同擁有。由于郭丙和徐某沒有配偶身份偶身份關系,他們在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當然不享有共同所有權。徐某主張,涉案的兩套房屋在與郭丙同居期間以家庭共同經營的收入購買,但未提交出資購房的相關證據。二審法院認定,涉案房屋在同居期間不屬于共同財產是正確的。
從一般民法理論來看,共有關系分為共有關系和共有關系。共有人根據各自的份額分享共有財產的權利和義務。共有人共同享有共同財產的權利,共同承擔義務。夫妻共同財產關系是典型的共同關系,基于配偶身份,只要雙方締結合法婚姻關系,婚姻財產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屬于婚姻法第十八條(如婚前財產、醫療費用、殘疾人生活補貼等)。這里的法律強調的是身份關系,比如丈夫在外面工作,年薪幾百萬,而妻子在家做家務,撫養孩子,沒有收入來源。只要夫妻之間沒有其他財產協議,丈夫幾百萬的年薪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妻子和丈夫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一般財產共同關系主要是基于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如合伙關系、共同投資購買的共同住房等。同居關系不同于合法婚姻中的夫妻關系。解除同居關系時,雙方共同收入和購買的財產按份額分享;發現共同關系的,共同享有共同財產權。同居期間,一方的收入對方無權要求分割,一方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屬于其個人財產。
有一種準合伙或共同投資理論認為:在同居期間,雙方就像從事共同商業投資的商業伙伴。在合伙關系結束時,合伙人應該擁有公平的資產分割權。這種準合伙或共同投資的隱喻有一定的優點,即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分割原則應一方的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收入和繼承、贈與的合法收入;同居期間共同購買的財產或者共同經營收入的,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共同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在審理同居糾紛時,原則上所有的工資、獎金、獎金、生產、經營收入和繼承、贈與合法收入所有;同居期間共同購買財產或者共同經營收入的,按照出資份額和貢獻公平合理分割。深圳福田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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