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自古以來便有男方買房成親的習性,而不少女性則經由過程陪嫁等體式格局但愿在成親時能在屋子上增添本人的姓名成為夫妻共有財富。但2015年《新婚姻法》的出臺,明確規定了夫妻財產的分割問題,讓全國不少家庭掀起一股房產證加名的熱潮。那么房屋在什么情況下才能在房產證上加上配偶的名字呢?深圳福田婚姻律師今天為您講解。
新婚姻法對于房產的規定
一、誰首付,離婚后屋子歸誰
婚姻關系存續時期由夫妻配合財富還貸部分,應思量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變遷:填補法律空缺,明確婚前以一方小我私家名義購買,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個人財產,不是共同財產。
當初房市團體依然顯現回升趨向,所以在離婚時會涉及補償的問題,但如果將來房屋貶值,離婚時,配偶一方是否也應該承擔貶值部分的損失呢?
無關這個問題,有律師議修改成:“夫妻一方婚前以小我私家財富購置屋宇并在銀行按揭存款,無論屋宇什么時候交付及房屋產權證何時取得,離婚時可以將該房屋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離婚時房屋總價按照市值計算,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按照房屋價值比例均等分割。”
舉例,甲男婚前買了一套代價100萬的房產,首付50萬,與乙女婚后將殘剩存款還清。離婚時,房產代價200萬,則乙女能夠分得(200-50)/2=75萬元。
二、一方怙恃給買的屋子,另一方無權分割
看法稿第八條劃定:婚后由一方怙恃出資購置的不動產,產權掛號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本人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改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兩邊怙恃出資購置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能夠認定該不動產為根據兩邊怙恃的出資份額安分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變遷:一方怙恃給買的房從夫妻共同財產變為了個人財產。
三、一方把登記在本人名下的配合屋宇給賣了,另一方很難要求追回來
看法稿第十二條劃定:掛號于一方名下的夫妻配合所有的屋宇,一方未經另一方批準將該屋宇發售,第三人好心購置,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變遷:如果一方偷偷把屋子賣了,曩昔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來,現在不可以了。
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夫妻一方普通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另一方有嚴重損害婚姻共同財產利益之行為等重大理由的除外。
有律師倡議修改成:“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夫妻一方普通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另一方有轉移、隱匿、貶損或其他嚴重損害婚姻共同財產利益之行為的除外。”
深圳福田婚姻律師講解的上述內容皆較細致,能有效地避免日后的利益發生沖突。如果您還有一些其他國家關于我國婚姻法律規定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咨詢深圳福田婚姻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結婚時,房產證是不是應該加上自 | 深圳福田婚姻律師解析雙胞胎代替 |
深圳福田婚姻律師說同居各方的工 | 深圳福田婚姻律師講男子訂婚后車 |
深圳福田婚姻律師分析丈夫婚外情 | 深圳福田婚姻律師談男人中669萬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