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需要分割共有財產,那么,如何確定房產的價值?夫妻對共有房屋價值不一致并申請估價的法院如何處理呢?福田婚姻律師為你解答:
離婚時如何確定房產的價值?
很多當事人在面對離婚財產分割時有一個誤區,以為財產分割是以購買房產時的原合同價格為準,其實不是。在離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根據財產的現值,而不是購買時的價值來分割財產。離婚財產時,按購房款計算分割是錯誤的。
房產的市場經濟價值分析一般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若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一般由一方向受訴法院可以申請評估并預交評估管理費用(也有的法院工作要求我們主張分割房產的一方繳納評估成本費用),由法院委托相關研究評估金融機構發展進行教學評估作價,以該評估結果報告確定的房產公司價值體系作為一個分割的標準。值得注意的是,評估財務報告的有效期一般為六個月。在判決離婚后,一般由當事人雙方分擔評估費。
夫妻對共有房屋價值不一致并申請估價的法院如何處理?
一些地方法院有明確的答案。例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對分割后的共有房屋價值有不同意見但不申請估價的,法院不能簡單駁回原告申請。應作出必要的澄清,以促使各方申請委托評估。經澄清后,當事人仍未提出索賠,法官可以征求房地產中介或估價公司的意見,綜合各點作出決定,并在判決文件中說明理由。
過錯方在離婚問題時會少判財產嗎?
過錯方一般會少分財產,離婚財產爭奪過程中法院會照顧無過錯方,這是在進行財產分割案件審理過程中需要遵守的一個原則。無過錯方提供有過錯一方有過錯的證據材料的,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并結合相關材料進行判決,如果情況屬實法院將會判決更多部分的財產給無過錯方。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期間,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問題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婚的;
(二)配偶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定繼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法繼承的遺產一般是夫妻雙方的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收入;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企業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進行第三項內容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有的財產。
(六)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第十八條【夫妻關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規定情形十分之一的,為夫妻任何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殘疾人醫療費、生活補助費和一方因身體損傷取得的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企業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的日常用品;
(五)屬于一方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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