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由于城市商品住宅價格上漲過快,小產權房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中低收入人群對低價房的需求,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盡管國家有關部門多次明令禁止此類房屋的建造、銷售,但一直沒有就在此前建立的小產權房的相關權屬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深圳權威離婚律師帶您一起解答。
在離婚糾紛中,房產分割一直是爭論的焦點。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小產權房在離婚案件中如何處理更成為審判實踐中的一大難題。對離婚案中中小產權房是否可以分割,各地法院對此有不同的認識和做法。有些法院認為,離婚案中中小產權房可以分割,因為在離婚糾紛中只涉及到家庭成員,在分拆前、分拆后不會產生流通市場的后果;有些法院認為小產權房雖然不能分割所有權,但應分割財產性權益,也就是小產權房的市場價值;其他一些法院對小產權房不予處理,因為法院擔心一旦小產權房被分割,通過裁判性文件的形式確認小產權房夫妻一方的所有權,將會違反物權法的規定,并造成大量類似案件涌入法院,促使當事人通過法院判決文書的形式對小產權房予以法律確認,對農村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門進行干預。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但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一般而言,法官會通過調解結案,向當事人說明法律規定,說服雙方就小產權房自行達成一致。有些法院盡管在判決或調解書上判小產權房給一方,但是由于小產權房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未進行產權登記,法院無法強制執行過戶。然而,有些地方法院為解決這一難題,保護當事人權益,將采取變通方式,向村委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讓協助義務人配合法院辦理房屋權益人更名手續。深圳權威離婚律師
深圳權威離婚律師談婚前房產婚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