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法官:離婚屋宇產權認定及分割裁判規則。今天就由深圳離婚房產律師為您介紹。
現依據法律及相關法律說明,同時聯系司法實踐及最高法院資深法官的觀點、意見,對離婚案件中房屋產權認定及分割的裁判規則總結如下:
一、婚前買房
一方婚前以小我私家財富買房,結婚前已獲得屋宇產權證并還清全部貸款的,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方婚前以小我私家財富買房,結婚前以還清全數存款,但成親后方獲得房產證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仍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一方婚前以小我私家財富買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銀行存款,婚后用夫妻配合財富還貸,屋宇掛號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兩邊和談處置。不克不及殺青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雙方平均分割,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一方婚前以小我私家婚前財富買房,支付了全數房款,原登記在一方名下,后變換登記在兩邊名下的(即加名),應認定為夫妻配合財產,其實質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婚前兩邊配合出資購房,付清全數房款,屋宇登記在一方名下,如能證實出資情形,則兩邊對屋宇按份共有;如不克不及證明出資情況,且一方否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則只能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前兩邊配合出資購房,付清全數房款,屋宇登記在兩邊名下,根據登記情況認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婚前兩邊配合出資購房,婚后配合還貸,屋宇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后配合還貸部分及其所對應的屋宇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余則按出資情況按份共有;
婚前兩邊配合出資購房,婚后配合還貸,屋宇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后買房
婚后夫妻兩邊用配合財富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此為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夫妻兩邊用配合財富買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夫妻一方以小我私家婚前財富買房,支付了全數房款,并登記在本人名下的,如并不是投資經營行為,屬于一方婚前財產的轉化,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婚后夫妻一方以小我私家婚前財富買房,支付了全數房款,但登記在兩邊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實質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三、怙恃為子女出資買房
怙恃為子女出資買房理想中非常多見,情況復雜。
結婚前,一方怙恃為子女出全款買房,結婚后獲得房產證并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本人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小我私家財富;
結婚前,一方怙恃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婚后兩邊配合還貸,屋宇掛號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該屋宇不克不及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結婚前,一方怙恃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婚后兩邊配合還貸,屋宇登記在兩邊名下的,屋宇應認定為夫妻配合財產,父母出資部分則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結婚后,一方怙恃為子女出全款買房,屋宇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本人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小我私家財產;
結婚后,一方怙恃為子女出全款買房,屋宇登記在兩邊名下的,視為對兩邊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后,一方怙恃為子女出全款買房,屋宇掛號在對方名下的,除非可以或許證實出資方怙恃明確暗示向其子女配偶單方贈與,否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后,一方怙恃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兩邊配合還貸,屋宇掛號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屋宇應認定為夫妻配合財富,怙恃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結婚后,一方怙恃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兩邊配合還貸,屋宇登記在兩邊名下的,屋宇應認定為夫妻配合財富,怙恃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兩邊怙恃共同為子女出資買房,屋宇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屋宇可認定為兩邊根據各自怙恃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兩邊怙恃共同為子女出資買房,屋宇登記在兩邊名下的,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后,一方怙恃出全款買房,屋宇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但怙恃并沒有將房產贈與子女的意義,而主意只是讓子女掛名登記時,該屋宇不屬于夫妻一方或兩邊的財產,但主張為掛名登記者需對此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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