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按揭房產怎樣分割?屋宇按揭觸及三方法律主體和四種法律關系:三方法律主體指買房人、銀行、賣房人。四方法律關系有生意合同關系(買房人與賣房人)、告貸合同關系(買房人與銀行)、保證擔保關系(賣房人與銀行)、抵押擔保關系(買房人與銀行)。在離婚糾紛中,由于以上復雜的各種法律主體與法律關系交織在一起,使得按揭房屋的分割也受到影響。下面就由深圳離婚房產律師為您講解。
一、婚前按揭房的詳細權屬闡發
婚前按揭房的歸屬既要思量首付款領取的時候,也要思量領取首付款的資金起源。在離婚訴訟中,對婚前按揭房的司法處理有很多復雜的情形,具體有以下四種:
1、夫妻一方婚前領取首付款,婚前獲得房產證,產權工資購房人一方,婚后夫妻配合還貸的情況。因為領取首付款時候和房產證獲得的時候均在婚前,另一方的名字也未體現在房產證上,注解雙方不存在房產約定,房產的權屬在婚前已經確定了,在這種情形下該房產屬于婚前首付方的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婚前領取首付款,婚后配合還貸,婚后掛號房產權屬并獲得房產證的情況。因為房產證的獲得是婚前領取首付款一方的物權等待權實現成理想的物的進程,一方在婚前領取首付款,婚前按揭房的權屬就曾經肯定了,屬于一方的婚前小我私家財產,婚后的共同還貸不改變權屬的性質,因此在這種情形下該房產也屬于婚前首付方的個人財產。
3、婚前一方簽訂屋宇生意合同,未與銀行辦理按揭并領取首付款,直至婚后才以本人的財富領取首付款,并掛號于本人一個人名下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由于支付首付款的時間在婚后,該按揭房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婚前兩邊配合購置,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首付款為配合出資,在這類情況下應認定為夫妻配合財產。但該房產在婚前屬于按份共有,婚后由于夫妻關系的特殊性,轉化為共同共有。
二、婚前按揭房的分割
《婚姻法法律說明三》出臺后,曾經明確了對未償清存款的按揭屋宇能夠舉行分割,這樣也保證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房產的流通性與法律的效率性。
婚前按揭房應當如何分割,具體分為兩種情形:
1、當婚前按揭房認定為小我私家財富時,婚后夫妻兩邊配合還貸的性質,實際上是非產權人幫助產權人償還個人債務的行為,該不動產由婚前首付方取得。
《婚姻法》說明三第十條劃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生意合同,以小我私家財富領取首付款并在銀行存款,婚后用夫妻配合財富還貸,不動產掛號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兩邊和談處置。依前款劃定不克不及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協議處理
《婚姻法》第39條劃定:“離婚時,夫妻的配合財富由兩邊和談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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