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被告丈夫王某與原告妻子范某于2001年相識,于2003年8月2日登記結婚,2012年1月6日生育女兒王某某。
2015年3月,由于原告發現被告有嫖娼行為而引起雙方矛盾,原告于2015年8月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法院于2015年8月裁定禁止離婚。在裁決之后,原告認為雙方的關系沒有改善,因此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決結果
上海松江區人民法院認為:夫妻感情破裂與否是判斷夫妻是否離婚的標準。
起訴者和被告是自由戀愛的,登記結婚至今,已經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并共同生了一個女兒。結婚后,盡管由于被告的過錯而引起雙方矛盾,影響到夫妻感情,但并沒有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考慮到被告不同意離婚,一心想要保持家庭完整,愿意和原告和好,如果原告,被告能夠將夫妻的感情和家庭責任放在第一位,互相溝通,互相珍惜,夫妻感情還是有改善的,因此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支持。
深圳權威離婚律師案例分析
從法律上講,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確實破裂,所以判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婚姻法中比較明確地規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的,調解無效的,應當予以離婚。如發生以下任何一種,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另一個人住在一起;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人;
(三)經常出現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五)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況。?
如果一方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則應予以離婚。
在此情況下,嫖娼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但男方表示要改過自新,以后不會再犯,夫妻的感情沒有破裂,因此,法官裁定不能離婚,也不能離婚。
婚姻中 ,只是因為一次嫖娼的過錯,法庭不會判離,但嫖娼還會產生其他的法律后果。有關法律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在公共場合拉人嫖娼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67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天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68條:制作、運輸、復印、出售、出租淫穢書籍、圖片、電影、視聽產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等通信手段傳播淫穢信息的,最多可處以十天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6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十天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百元至一千元以下罰款: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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