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根據阿毅的說法,2015年,他經人介紹與小鳳有了婚約,但因其在江蘇工作,兩人便分居兩地。今年8月底,小鳳在阿毅工作的地方共同生活,9月初小鳳回閩后不久就告知阿毅自己懷孕。二人遂于2016年10月19日登記結婚。2017年五月一日,女兒小云出生。在女兒出世后,阿毅對女兒的出生時間一直存疑,便委托司法鑒定所進行親子鑒定,鑒定結果排除了他為小云的生物學父親,即小云的親生兒子。了解到這一結果的阿毅深受打擊,遂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并要小鳳返還撫養費、產檢等醫療費用、親子關系鑒定費以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小鳳同意離婚,但提出自己在婚姻存續期間無過錯,相反,阿毅有不當行為。小鳳說,婚后,由于阿毅長期在外勤工作,自己幫著打理家務,任勞任怨地照顧家庭;而阿毅在結婚后仍與第三人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系,還寫下兩份“保證書”,承認存在出軌的事實,應由阿毅賠償自己精神損害賠償金。
到目前為止,夫妻倆互相要求精神賠償。
法院審判
湖里法院審理認為,阿毅和小鳳夫婦的感情確已破裂,兩人都有婚外情,雙方均同意離婚,應予準許。小鳳對阿毅與女兒之間無生身血緣關系的鑒定意見并無異議,也未申請重新鑒定。所以,阿毅認為,他和女兒沒有親子關系的理由應當予以支持。離婚后,小云應由小鳳撫養。但小鳳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生的孩子與配偶阿毅之間沒有親子關系,小鳳沒有向阿毅說明這一事實,并使對方承擔對孩子的撫養義務,阿毅請求小鳳返還其對小云的撫養費的理由應當予以支持。由于小鳳有錯在先,阿毅要求她退還其醫療費用和親子鑒定費用的理由成立,應當予以支持。但是因為小鳳和阿毅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都存在過錯。所以,法院不支持雙方要求離婚后精神損害賠償給對方的要求。
裁決結果
最后,湖里法庭做出判決,準許阿毅與小鳳離婚;證實阿毅和小云之間沒有親子關系,子女由小鳳撫養;小鳳應向阿毅返還32018.25元,醫療費用3614.15元,鑒定費3000元;駁回阿毅其他訴訟請求。
深圳專業離婚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4條夫妻雙方應相互忠實,相互尊重;家庭成員之間應相互尊重,相互幫助,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32條夫妻一方提出離婚申請時,有關部門可對其進行調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的,調解無效的,應當予以離婚。
如發生以下任何一種,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另一個人住在一起;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人;
(三)經常出現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二年的;
(五)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況。
如果一方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則應予以離婚。
第46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一)重婚;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犯下家庭暴力行為;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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