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對于當事人的離婚要求,法院最終允許或不允許離婚,其中一個標準是夫妻關系是否真的破裂。感情破裂是一個相當主管的概念,具體的標準是什么?接下來深圳專業離婚律師分析案例為你解答。
家住四川的張某和龔某于1996年結婚。后來,由于感情不和,他們在生活中經常吵架。自1998年以來,雖然他們還住在一起,但他們都住在自己的房間里,經濟已經完全分離,雙方再也沒有發生過性關系。
2001年,張以感情不和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鑒于雙方的情況,外界對他們是否分居兩年有不同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張某和龔某都住在一個房間里,外人也認為他們是合法夫妻,沒有分居。
另一種觀點認為,雖然兩人都住在一個房間里,但他們從來沒有發生過性行為,他們的收入分別支配,他們也住在自己的房間里。這種情況實際上已經分開了。
最后,法院裁定雙方完全獨立,構成分居,然后判決離婚。
夫妻關系破裂的情況還有很多,所以要綜合考慮男女結婚的基礎、婚后關系、離婚的原因、和解的可能性等因素。
實踐中可視為夫妻關系破裂,判決雙方離婚的情形如下:
1.一方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相關治療后不能治愈。
2.一方在外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過教育完全無悔。
3.一方有家暴傾向,毆打、捆綁、傷害、拘禁對方,或虐待、遺棄家屬等。
4.一方有賭博、懶惰等習慣,不履行家庭義務,雙方不能繼續生活。
5.雙方結婚比較草率,缺乏了解就結婚,但婚后沒能培養夫妻感情。
6.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或者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再分居滿一年。
7.一方下落不明已滿2年,仍無音信,另一方要求離婚。
以上七種情況都可以根據離婚情況進行處理。此外,一方婚前可能患有麻風病、艾滋病、梅毒等疾病,婚后仍未治愈。或者一方已經嫁給了其他人,屬于重婚。這種婚姻直接無效,甚至免除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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