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觀點可以認為:程某某公司贈與給馮某某的購車款和房產均系程某某與李某某的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程某某未征得李某某的同意將上述企業財產或者贈與給馮某某,侵犯了李某某的財產權。深圳婚姻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程以與馮某不正當同居為由,將房車贈與馮某,違反了治安良好的法律原則,無效。馮某某對爭議房屋及車輛的取得并非出于善意且已支付,而程某某在無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經其妻李某某同意的情況下,將爭議房屋及車輛贈與馮某某,應認定無效。
從一致性的角度來看,既然給馮某貨幣財產的行為是無效的,那么給馮某財產和車輛的行為也是無效的。考慮到良好的社會導向,還應認為程某某未經與李某某協商一致,擅自處分給予馮某某基于婚外不正當同居關系的無償贈與,非出于日常生活需要,無效。
二審判決認定贈與企業行為可以有效的依據自己不足,其拋開我國傳統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則,僅依合同法規定一個單獨分析判斷贈與行為的效力顯屬不當。本案是典型的夫妻同居贈與糾紛案件,應從法律、理性、當事人利益平衡等方面加以處理。
第一,現行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程某某在已有配偶的情況下與馮某某婚外同居,其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其與馮某某的同居行為是違法的。
其次,由于夫妻關系的存在,夫妻共同財產是以法律規定為基礎的。在配偶雙方不選擇任何其他財產制度的情況下,配偶雙方分享共同財產而不是分享。根據共同所有權的一般原則,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所有共同財產擁有共同所有權,沒有任何份額,夫妻雙方不能分割共同財產中各自的份額,也無權在共同所有權存續期間無正當理由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配偶雙方享有平等的共同財產處置權,但這并不意味著配偶雙方都有一半的共同財產處置權。共有財產的分割和各自份額的確定只有在共有所有權關系終止時才能進行。因此,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應當是完全無效的,而不是部分無效。
雖然我國婚姻法缺乏具體規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中的“夫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應理解為:
(一)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任何一方都有權作出決定。
(二)夫妻一方或雙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決定,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對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程某某贈與馮某某進行大額資金財產,顯然已經不是因日常學習生活發展需要而處理以及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的行為,其未經妻子李某某同意贈與馮某某車輛、房屋及錢款,侵犯了李某某的財產安全權益,該贈與企業行為應認定為一個無效;馮某某明知程某某有配偶而與其婚外同居并接受大額財產的贈與,顯然也不能工作視為一種善意取得第三人。
第三,除了配偶雙方日常需要處分共同財產外,雙方應達成共識,成共同財產中的大量財產單獨給予他人,也是一種無權處分的行為。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善意取得的,“無處分權的人將不動產、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
當財產在無合法理由的情況下由他人占有時,財產所有人有權根據財產權的恢復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歸還財產,而夫妻中的受害一方可以行使快速眼動請求權,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命令他歸還財產。
深圳婚姻律師提醒大家,關于具體的處理問題,關于程某某送給馮某某的汽車、房產應當返還原物還是相應的錢款,審判實踐中有不同的做法。我們認為一般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如果捐贈人給受贈人錢買房子、車等。且是以受贈人名義登記的,受贈人應當在捐贈被確認無效后返還相應款項;贈與人將原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或者車輛變更登記為受贈人的,受贈人應當返還原房屋或者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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