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者簽訂的忠誠協議這種糾紛如果打官司,是不會受理的。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因為婚姻法規范的是夫妻之間的法律關系,非婚同居不是婚姻法調整的范圍,戀愛是自由的,戀愛中不能兩腳只是道德上的要求。深圳婚姻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雙方登記結婚并共同生活數年后,女方患精神分裂癥,住院治療后仍不見好轉。帶著男方和女方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要求離婚登記。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查驗了雙方提交的離婚登記材料,如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
發現符合離婚條件,于是為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并出具了離婚證。女方認為民政工作人員沒有認真嚴格審查,違反了《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關于“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離婚登記”的規定,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依法撤銷離婚證。這種情況怎么處理?
答:《婚姻進行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工作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責任行為能力人或者沒有限制我國民事活動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制度不是在中國發展內地企業辦理的。”
對于學生本來不應當受理的離婚登記,如果民政相關部門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社會義務辦理了離婚登記,比如一方患有精神病為無民事主體行為能力人的情形,該如何正確處理呢?我們研究認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已經開始發生一些法律法規效力的解除婚姻生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同樣的道理,一旦信息登記離婚生效,已經成為離婚的當事人就有權選擇與其他的人結婚,如果父母離婚登記系統可以被隨意撤銷,將無法得到保護第三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因為離婚登記被撤銷就意味著公司已經完成登記解除的婚姻自始有效,離婚當事人與第三人的婚姻就變成了重婚,后果也是相當程度嚴重!如果國家已經出現登記解除的婚姻有和好的可能,當事人之間完全不同可以同時通過復婚登記予以補救,故離婚登記中有關解除婚姻市場關系組成部分教師不能直接予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某一民事訴訟程序(人民法院)的中華民國》第二百零九條規定: “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重新審理財產分割問題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關于判決財產分割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重新審理條件的,開庭審理; 涉及判決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通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如接受離婚登記,即屬違法。如果離婚一方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令應承認離婚登記行為的非法性,同時撤銷離婚登記中關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協議,有關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問題應由原婚姻雙方通過重新協議或民事訴訟的方式處理。
雙方進行登記結婚時,因女方未達法定婚齡,女方便拿自己一個姐姐的身份證與男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后雙方之間發生矛盾糾紛,女方到法院提出申請世界宣告中國婚姻關系無效,此種發展情形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應如何正確處理呢?
答: 問題的關鍵在于,無效婚姻、婚姻可無效和婚姻登記的瑕疵是三個不同的概念。《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理由,不得任意解釋。因此,只有在符合宣告婚姻無效或無效、宣告婚姻無效或以不能隨意確認違反法律程序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幾種法定情況下,才能應當事方的要求宣告婚姻無效或宣告婚姻無效。
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相比,新《婚姻登記條例》刪除了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的規定,即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有權撤銷婚姻登記,宣布婚姻無效,收回結婚證,并可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僅在第九條中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有權撤銷婚姻,并宣布結婚證書無效,如果婚姻是脅迫的。同時,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記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除被脅迫結婚外,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任何理由的撤銷或者取消婚姻的請求。
“婚姻登記機關作為政府的行政部門,只是體現國家對婚姻登記的監督管理,而人民法院應當行使婚姻效力的確認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相關民事權利的管轄權。
深圳婚姻律師覺得,原來規定要用行政權力代替司法審判,顯然不利于公民權利的充分保障。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新《婚姻登記條例》并沒有授權婚姻登記機關行使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利,只是授權婚姻登記機關行使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撤銷婚姻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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