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借錢的情況很復雜。存在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借款,對配偶造成損害的情況,也存在夫妻雙方合謀以離婚的方式將共同財產分配給一方,將債務分配給另一方,以逃避債務,損害債務人利益的情況。深圳離婚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最高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司法解釋》),用以指導司法實踐,確立“共同簽署債務”的標準,正確界定處理夫妻債務問題時的“家庭日常需要”。
但是,如何認定 "家庭生活共同生活的共同債務 ",如何認定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債務 ",如何認定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 ",如何分配舉證責任,仍是需要進一步說明的問題。本文將通過浙江省高院的一個案例來分析上述問題。
“家庭進行日常學習生活發展需要所負夫妻之間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企業及其實現共同工作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產生活中的必要開支事項,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費、日用品購買、醫療衛生保健、子女健康教育、老人贍養、文化旅游消費等。
在審判實踐中我們判斷負債結構是否超出“家庭以及日常社會生活方式需要”,可以有效結合負債金額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關系問題是否安寧、當地市場經濟技術水平及交易行為習慣、借貸雙方的熟識程度、借款名義、資金流向等因素分析綜合能力予以認定。
從舉證證明自己責任分配的角度看,對于一個家庭日常教學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原則上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需舉證證明:如果舉債人的配偶一方反駁他們認為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則由其舉證證明所負債務并非用于研究家庭日常實際生活。
“夫妻共同負債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許多夫妻的共同生活開支,除了家庭傳統的日常生活開支外,還包括夫妻雙方共同消費的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開支,或者形成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實質上屬于夫妻生活范圍。
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來看,債權人應當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共同經營的債務,或者債務是以夫妻共同意志的表達為依據的,債權人不能證明的,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A主張進行房屋所有權轉移自己之前均有權撤銷贈與,能不能通過成立?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轉讓前撤銷贈與。如果禮物是純粹的,那么 A 有權撤銷該禮物而不受質疑。但如前所述,雖然離婚協議的條款具有贈與性質,但這種贈與與合同法上的贈與是明顯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論。
離婚協議約定的房產贈與是不能任意撤銷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遺囑財產以乙方個人屬性與夫妻財產分割協議約定,不屬于合同法規定的無償贈與。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就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及其他事宜達成的個人協議。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來看,這份禮物本質上并不是免費的。
第二,甲以離婚為目的將房產贈與乙,贈與目的在雙方登記離婚后實現。取消贈與是嚴重違反誠信的行為。離婚協議時,一方因另一方同意離婚并接受離婚條件,愿意放棄全部或部分自己的房產份額,所以贈與是有目的、有條件的。離婚登記后,一方的目的已經實現。如果允許贈與被撤銷,必然導致對對方的不公平,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第三,A將財產贈與給B更接近學生道德教育義務工作性質的贈與合同的情形。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明確規定以及財產安全轉移前撤銷贈與,但同時也規定一個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環境公益、道德責任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管理或者沒有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內容不能實現任意撤銷。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與跟接近與具備良好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有異曲同工之妙。
此外,也有司法觀點認為: 離婚協議的簽訂并非“婚前或婚姻期限”,因此不能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第6條。
深圳離婚律師提醒大家,離婚協議不是純粹的民事合同進行利益分配,必然會包含一些感情因素。除非存在欺詐、脅迫等違背真實意思的情形,否則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避免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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