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江西贛州市上猶縣的小莉與男友小林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關系穩定,二人遂決定結婚。所以,小林就去女友小莉的家里,和小莉的爸爸商量結婚的事。經過協商,雙方達成一致,小林同意支付10萬元彩禮。
接著,小林付給了彩禮6萬元,其余4萬元由于經濟困難未能兌現。所以小莉爸爸不同意二人登記結婚,并把戶口本藏起來。為與自己心愛的人結婚,小莉多次懇求父親,希望他能完成這段婚姻,但是父親堅決不同意。無能為力,小莉以父親侵犯婚姻自主權為由,向江西省贛州市上猶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父親向其交付戶口簿,并協助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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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42條
1.嚴禁包辦、買賣婚姻等妨礙婚姻自由的行為。不允許用婚姻來討債。
2.不允許重婚沒有配偶的人不得與他人同居。
3.反對家庭暴力。家人之間不得虐待、遺棄。
彩禮是我國社會延續幾千年的婚嫁習俗,具有很好的寓意,以結婚為名索取高額財物,嚴重剝奪子女婚姻自主權,是法律所禁止的。與此同時,過高的彩禮又加重了子女的家庭負擔,影響到夫妻感情。
在法律上,公民有權享有婚姻自由,父母應尊重子女婚姻自由。
家長對孩子的婚姻不抱有惡意,但家長違背孩子的意愿,過分干涉孩子的婚姻自主,極有可能對孩子的身心和親情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
結婚是一生的事情,孩子個人的意愿和選擇,應該放在第一位,家長可以從旁引導,不要參與對孩子的選擇的過分干預。深圳寶安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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