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詹因與顧離婚糾紛拒絕接受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并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這個案子已經結束了。
詹的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命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原因是原審法院不重視雙方關系破裂的事實,復制法律法規,濫用自由裁量權。
顧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詹在一審法院的訴訟請求:請求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原因: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生子顧某2現已25歲。原被告從2004年開始因性格不合,長期無溝通,沒有共同語言,感情破裂。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起訴離婚被駁回。現原、被告無法和好,故再次來院起訴,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顧在一審法院辯稱,原告的結婚日期和孩子的名字沒有異議,原告的分居從2004年開始是不真實的,當時我剛買了房子,雙方都對生活充滿了希望。原告說雙方不能溝通是不真實的。我主動與原告溝通,但原告沒有回復我的微信,因為原告經常從2000年開始出差,從2019年開始失去溝通,我不同意離婚。
一審法院認定,原被告于2195年7月24日出生于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生子顧某21995年7月24日出生。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雙方溝通不暢致使產生矛盾影響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9年7月24日來院起訴離婚,一審法院做出(2019)遼0104民初1201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調解離婚案件;關系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調解無效的,應當允許離婚:
(一)重婚或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夫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結婚時間長,婚姻基礎穩定。原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不能確定夫妻關系確實破裂,不支持原告的離婚請求。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詹的訴訟請求。原告承擔300元的受理費。
法院確認了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對于上訴人提出的上訴主張,經調查,一審法院不能確定夫妻關系確實破裂,不支持上訴人的離婚請求。
綜上所述,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承擔。深圳專業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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