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偷彩禮錢老婆訴騙婚。
小麗和大偉為高中同學,2007年建立了戀愛關系,父母催促他們盡快辦好婚事。根據當地風俗,大偉家贈送了八萬元彩禮。五月一日,小麗和大偉來到民政局領取結婚證書。第二天,當小麗高興的拿出銀行卡時,發現戶頭上的八萬元現金不見蹤影。小麗覺得很有可能是大偉取走的,大偉堅持說沒有得到,小麗只好向當地警方報案。
經民警反復詢問,大偉終于承認是自己拿了錢。小麗很氣憤,覺得大偉欺騙了自己的感情,把自己贈送給自己的錢偷走,這種行為屬于詐騙。過了些日子,她找到了律師,一份訴狀把大偉告到了桃源縣法院。法庭受理了這起離婚糾紛,并于近日進行了調解。最后,雙方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離婚協議,友好地分手。
如何認定欺詐婚姻?
首先,法律中所說的“騙婚”,就是以婚姻為誘餌,騙取他人財物。
司法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可對詐騙罪進行處理。
二、如果一方仍在共同生活中,僅僅向婚姻索取了更多的彩禮,則不得視為欺詐。
三、實踐中,男女都領結婚證,若僅因女方家庭意識淡薄,對婚姻不負責任等,造成兩人無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為騙婚。
此案中,對小麗所謂的“騙婚”一說,法官予以解釋。法院認為,彩禮屬于當事人之間的財產贈與,當事人對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屬實,故本案不屬于欺詐情形,小麗與大偉的婚姻關系仍成立。但是因為彩禮屬于大偉已經將其捐贈給小麗的個人財產,他收回彩禮的行為實際上已經侵犯了小麗的財產權。深圳婚姻律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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