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2017年1月1日,李楠和王女登記結婚。2017年2月1日,李楠以做生意為由向妻子王女借了10萬元。王女讓李楠寫一張借據(jù)。李楠急于用錢,寫了一張10萬元的借據(jù)。2019年1月1日,兩人因情感問題同意離婚,但王女要求李楠償還婚姻借款10萬元,因為這筆錢是王女的個人存款借給李楠的。
爭論焦點
關于10萬元貸款是否歸還有三種不同的看法:
第一種觀點是,在夫妻關系存在期間,李楠與王女的關系仍在繼續(xù),夫妻財產(chǎn)應共同控制和使用。婚姻中沒有貸款,李楠也不需要償還貸款。
第二種觀點認為,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六條,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的,視為雙方按照約定處分共同財產(chǎn)。李楠只需要歸還5萬元,另外5萬元是他應得的,不需要歸還。
第三種觀點認為,該財產(chǎn)是王女的個人財產(chǎn),以個人財產(chǎn)出借。雖然是夫妻關系,但本質上是普通自然人之間的貸款,李楠應該還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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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第三種觀點的原因如下:
涉及的資金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是普通自然人之間的貸款關系。女王的10萬元是婚前收入,最初是女王的個人財產(chǎn),而不是因為婚姻而轉化為共同財產(chǎn)。私人貸款屬于《合同法》第十二章規(guī)定的貸款合同。《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合同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可以看出,《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貸款合同的主體。中國現(xiàn)行的其他法律也不禁止夫妻在婚姻中相互借款。因此,可以建立婚姻貸款。只要雙方達成真正的貸款協(xié)議并支付貸款,貸款合同就會生效。在這種情況下,女王的貸款是個人財產(chǎn),貸款真實有效,借款人應償還貸款。
本案不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六條處分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規(guī)定。司法解釋規(guī)定,夫妻之間簽訂貸款協(xié)議,將夫妻共同財產(chǎn)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的,視為雙方同意處分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貸款協(xié)議處理。本條款適用的前提是貸款必須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貸款來源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借款人在離婚時應按照共同財產(chǎn)分割原則向貸款人償還貸款的50%。本案中的貸款不來自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司法解釋。借款人李楠應全額償還貸款,而不是一半。
綜上所述,李男應償還王女的全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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