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李(男)和馬(女)于2012年登記結婚生子。婚后,李與異性羅有不正當的交往,導致羅懷孕兩次。2017年1月,李與馬簽訂婚姻協議,約定雙方今后互相忠誠。如果一方因過錯行為(婚外情等)離婚,女兒由無過錯方撫養,過錯方放棄夫妻名下所有財產,賠償無過錯方20萬元。協議簽訂后,李仍與羅保持聯系,羅于2017年7月生下一子。李起訴法院離婚,馬同意離婚,并主張按照婚姻協議處理子女撫養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李和馬的關系已經破裂,應該允許離婚。在上述協議中,子女撫養協議因身份關系無效;財產分割和經濟補償協議為忠誠協議,不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財產協議。馬主張,根據婚姻協議處理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沒有法律依據,但考慮到李在婚姻中的明顯過錯等因素,應酌情照顧無過錯的馬。綜合考慮孩子的成長經歷。雙方的收入水平、家庭財產來源等。,判決女兒和馬住在一起,馬分享夫妻共同財產的70%。一審判決結束后,李和馬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深圳離婚律師點評
一、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忠誠協議效力的態度不一致,有支持的判決,也有不支持的判決。由于法律對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沒有明確規定,屬于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圍,不同的法院可能有不同的判決結果。
二、忠誠協議一般認定為無效內容:
1.對離婚附加限制的約定,如一方提出離婚,自愿賠償另一方XX萬元等。忠誠協議中約定的內容將被法院認定為無法律效力,因為它限制了婚姻當事人的婚姻獨立權利,違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則。
2.排除監護權和探視權的協議,如約定欺騙方放棄子女監護權或限制欺騙方探視子女的權利,也將被法院認定為無法律效力,法院仍將根據婚姻法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作出判決。
3.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原則的協議,如每晚12點前必須回家,不得向其他異性發送親密短信,婦女有權隨時檢查男子的手機,上述協議剝奪了夫妻一方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和其他人身權利,因此無效。
三、財產分割協議忠誠協議的效力。
1.在審判實踐中,有關財產分割協議有效的判決,也有無效的判決。目前,法院很少裁定欺騙一方承擔過度的財產責任,如清潔家庭條款。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不承認忠誠協議對財產安排的協議,而是綜合考慮了兒童的成長經驗。雙方的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的來源和其他情況分割了夫妻的共同財產。
2.《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條增加了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民法典》第一百零九十一條增加了第五條有其他重大過錯。作者認為,根據《民法典》以上兩項變更,法院將在今后的司法實踐中更加認可和支持夫妻忠誠協議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
綜上所述,如果夫妻婚姻中的忠誠協議想要有效,約定的違約責任不能涉及身份關系,違約責任只能是財產性的;約定的財產責任應與違約方的實際經濟能力一致,獅子不能大張旗鼓;違約原因最好與法定財產分配和損害賠償原因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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